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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兴起背景探究

  

  二、常规侦查手段程序控制的日益严格


  

  英美国家研究秘密侦查的研究者们在分析秘密侦查兴起因素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颇为令人玩味的结论:如果限制警察使用强制手段,必然会带来欺骗手段的广泛使用。[18]传统侦查权力是以强制手段为代表的,但随着法治现行国家基于民主法治思想的日益尊崇以及人权保障利益的弘扬,开始逐步通过建立程序控制机制确保侦查权行使的应有边界,警察强制权力逐步受到宪法与刑事程序法的控制。美国与欧洲二十世纪刑事程序法制发展的历史对照非常能够说明这一问题:在美国通过沃伦法院1960年以来的正当程序革命,增强了警察行为对法治原则的遵守程度,证据排除法则的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认可、羁押性讯问的限制以及搜查扣押规则以及逮捕规则的确立都间接地鼓励了秘密手段的扩大使用。而在同一时期的欧洲国家,搜查与逮捕的嫌疑条件要求较低,公民可以被羁押更长的时间接受讯问,自我归罪的证据无需补强,甚至非法搜查与扣押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也可以使用,因此在欧洲国家,常规犯罪侦查过程中较少采用秘密手段。这种鲜明的对比似乎可以说明,在民主社会中对警察公开侦查的限制越多,警察就会相应的使用更多的秘密侦查手段。[19]英国学者也认为,现代电子时代的到来大大增强了英国警方犯罪侦查的手段,警察侦查逐步由依赖羁押后的讯问转移到在犯罪发生之时或者之前,依靠前瞻性侦查手段破案。而之所以发生这种执法策略的转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通过在大幅度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正当程序权利保护的同时,严重限制了警察侦查取证的能力,为了规避正当侦查的限制,警察开始通过使用秘密监控手段规避常规侦查手段面临的限制。[20]


  

  常规侦查手段往往以强制力为行使的基础,传统侦查手段的滥用多表现为强制力的恣意行使。随着人类社会民主与人权程度的发展,如何在和平年代中确保公民免受不合理的暴力干涉,限制侦查权的行使显然成为摆在各国决策者面前的一个迫切任务。大多数国家在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都毫无例外地建立各种程序机制限制侦查权的行使范围、厘定其行使程序、明确其违法后果,常规侦查手段的使用逐步被纳入到法制轨道之中。但警察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维持者,遵守正当程序并非其固有使命。恰恰相反,在日益汹涌增长的犯罪浪潮以及公众对秩序的强烈需求面前,如何竭尽全力控制犯罪才是警察最为关心的问题。警察固有的角色定位具有反程序性,因此对执法实效的追求促使警察具有规避程序控制的本能。在常规侦查手段所蕴含的强制力受到控制之后,警察必然开始大量启用秘密侦查手段,通过前瞻性手段的使用,通过秘密手段与欺骗手段替代强制手段的使用。在此,秘密侦查作为警察规避常规侦查手段程序限制的工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普遍运用。


  

  三、社会转型与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


  

  秘密侦查的兴起具有广泛的社会背景条件,可以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在过去的两三百年时间中,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经历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由单一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型、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这种悄然但不失剧烈的社会转型给人类社会带来一个极为棘手的难题就是社会控制能力的逐步下降。人们逐步离开那种邻里守望的社区,进入到陌生人居多的大城市中生活,人与人之间的陌生程度增加,相互之间的交往更多地依靠现代通讯设备,耳口相传的交流方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人们的流动性也逐步增大,这也决定了人与人的交往也不得不更多地依赖通讯设备。这种社会发展趋势,决定了原有的社区、道德控制方式逐步失效,对人们行为进行控制更多地依赖于现代化的、专门的国家执法机构。而整个社会的城市化与工业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原先传统社会的社会控制方式逐步失效,陌生人社会,通讯普及与日益增加的重要作用,便捷的运输、地理流动,使得相互欺骗更加容易。[21]陌生人之间显然无需考虑过多的诚信问题,诚信度的降低更是有助于引发各种欺骗性执法方法,各种乔装侦查手段就具有了更大的社会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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