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形态种类,主要是基于犯罪侦查与追诉的视角提出的一种不同于常规犯罪形态的多种具体犯罪类型的集合体,虽然迄今为止罕见关于其范围的准确界定,但毫无疑问的是,近年来伴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的发展而滋生出的大量新型犯罪类型都可以归人到隐形犯罪的研究范围内。诸如毒品犯罪、武器走私与非法买卖、白领犯罪、网络犯罪特别是网络淫秽物品交易犯罪、卖淫类犯罪、敲诈勒索类犯罪等等。在这些犯罪类型中,毒品犯罪对于秘密侦查的兴起具有重要的诱发作用,殊有必要单列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毒品犯罪鲜明地体现了隐形犯罪类型所具有发现难、取证难的隐蔽性特征,世界各国执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控制与追诉困难重重。国内有学者专门就毒品犯罪的证据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研究结论表明毒品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呈现出点多、面广、线长、跨国跨省长途贩运等特点,买卖双方都是自愿交易,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加之毒犯多为反侦查能力极强的亡命之徒,因而在缉毒实践中遇到诸多疑难问题,概括起来不下十项。[13]其中与刑事程序法相关的疑难问题主要集中于技侦手段、污点证人、警察出庭作证、诱惑侦查等问题,而这些疑难问题的出现又无不与毒品犯罪的发现直接相关,可以说毒品犯罪的证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在于犯罪消息的来源问题,归根到底还是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隐形犯罪的重要特征,给侦查机关发现犯罪、搜集证据设置了诸多障碍。来自缉毒一线的干警对毒品犯罪的隐蔽性特征进行了精辟的描述:毒品犯罪从制造到运输、批发、零售以及吸食的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具有利益上的高度一致性,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受害人,很难指望通过群众举报掌握犯罪线索;犯罪分子普遍采用现代通讯工具,大量使用暗号、隐语进行联络;借助于发达的交通条件,犯罪分子大量采用人货分离、信誉交易的方式隐秘地进行,有时甚至通过互联网暗中叫卖,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犯罪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离的。[14]从犯罪追诉与证据收集的角度来看,毒品犯罪在初发阶段往往处于“四无状态”:无特定的侵害人和被害人、无特定的举报人、无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无具体的犯罪结果。[15]
毒品犯罪所面临的上述取证困境在于犯罪发现环节上的信息来源不畅,毒品犯罪犯罪现场由于交易短暂、隐蔽,存续时间短,物证搜集困难,在犯罪发生后进行回溯性侦查的成功几率较低,因此最佳的侦破方法就是开展前瞻性侦查,通过使用各种秘密侦查手段主动发现犯罪消息,进而力求见证毒品犯罪活动,搜集相应证据。毒品犯罪取证的这种特殊要求,在中外毒品犯罪侦查的启动实践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比如根据德国刑事司法实务,组织犯罪的活动很少是经由告发而开始侦查的。以毒品犯罪为例,只有4%的案件,是经由告发才被警方所知;亦即,大约96%的毒品交易案件是警方主动侦查发现的。[16]
从各国秘密侦查发展的简史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对抗毒品的战争”中,各国的执法机关为应对毒品犯罪,普遍开始使用各种秘密侦查手段,将长期以来仅仅限于政治领域的这些特殊侦查手段开始适用到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开启了秘密侦查手段全面发展的历史篇章。通过两方面的例证能够更加清楚地显示出毒品犯罪在秘密侦查手段发展过程中的首屈一指的诱发作用。一项关于监听制度比较研究的结论表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引入监听制度时一个最初的动机就是遏制毒品犯罪。[17]另一例证是欧洲主要国家秘密侦查的初期发展过程也充分地说明了毒品犯罪在欧洲国家的蔓延是各国普遍认可秘密侦查的最初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