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为某些犯罪将产生被害人,但由于犯罪尚未实施,被害人尚未出现。此类犯罪主要是那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犯罪预备行为所指向的伤害对象由于很难事先知悉犯罪侵害,因此也属于隐形犯罪。比如非法持有武器、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
上述隐形犯罪概念的提出,大大丰富了缺少被害人或者证人告发从而导致警方与社会公众发现犯罪难的新型犯罪类型的范围,充分且全面地揭示了传统的回应型侦查所面临的案件侦破挑战的来源与对象,其中既包括与道德问题息息相关的无被害人犯罪,也包括有被害人但被害人未能意识到自己被害;或者虽认识到自己为被害人,但不愿告发;或被害人是潜在的,是犯罪预备行为指向的对象。这些犯罪形态,一个共同的特征是被害人或者证人不能(无被害人或被害人未意识到被害的情形)或者不愿(担心利益受损或者受到恐吓、威胁)向警方告发犯罪的发生,因而警方不能再依靠被害人或者证人的告发而发现犯罪,而只能通过警察自己的侦查活动主动发现犯罪。而在传统的回应型侦查模式下,发现犯罪并非警察的职责,警察侦查需要根据被害人或者证人的告发才能启动,很显然这种传统模式在侦查隐形犯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些新兴的隐形犯罪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发现犯罪与取证两方面都制造了严重的障碍。
首先从发现犯罪消息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无被害人型的犯罪活动,还是白领犯罪等隐蔽性犯罪活动,由于没有直接的受害人,缺少发现犯罪的信息来源,就需要使用前瞻性侦查手段来弥补无报案信息的不足,通过侦查人员的主动侦查自行发现犯罪线索。隐形犯罪的犯罪消息既然不能根据被害人或者有关证人提供,那么剩余的可以考虑的来源只能是侦查人员自身去获取,那么如何通过侦查人员的自身活动去获悉相关犯罪发生的消息呢?目前看来,通过公开手段是很难达到取证效果的,原因在于隐形犯罪对外界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外界人士很难知悉内情,而且也没有明显的外部损害与犯罪现场,通过公开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取相应的证据,而只能从犯罪嫌疑人内部寻找相关证据与信息,使用的手段也只能是秘密进行的各种监控与欺骗手段。通过这种秘密侦查,使得侦查机关可以主动地获取有关犯罪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信息,从而弥补了在常规犯罪中由被害人或者证人提供的进行案件侦查的必要信息。具体而言,秘密侦查的使用方式既可以通过对重点人或者团体的持续监控,发现其未来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乔装侦查打人内部了解犯罪分子将来即将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可以更进一步通过引诱犯罪,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从取证方面的难题来看,隐蔽性犯罪,由于缺乏被害人或者报案人,导致人的证据匮乏;而且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犯罪智能化的增强,相关犯罪人在实施有关犯罪活动时,也十分注意毁灭物证或者减少遗留的物证,新型犯罪物证收集工作也十分困难。比如在毒品交易中,贩毒人采用人货分离的贩卖方式或者雇佣马仔从事贩毒、运毒,毒品易手速度极快,经手人通过佩戴手套、密封包装等方式也在尽力减少物证的遗留,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侦查机关事后发现了毒品,也很难获取有关物证,证明指控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更谈不上指控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了。由于既无人的证据,又缺少物的证据,侦查机关很难发现和侦破这些新型犯罪,传统取证手段的功效在新型犯罪面前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许多无被害人犯罪类型,特别是那些交易型犯罪(transaction crimes)的隐蔽性还体现在取证的严格时点要求,由于此类犯罪对非法物品的交易既隐蔽,又迅速,事后很难回复相应的犯罪现场,即使交易一方承认交易的发生,由于在场人员只有交易双方,证据也极可能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从而很难证明犯罪的发生,因此针对此类犯罪,唯一有效的侦破方式就是现场抓捕,即通过一种“现在进行时”的侦破方式在犯罪进行的同时取证,而依靠常规的回溯性的侦破方式往往成效不大。上述两方面因素,即取证难以及取证时点的特殊要求促使各国警察机关不得不改采前瞻性侦查的警务模式作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