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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兴起背景探究

秘密侦查兴起背景探究


程雷


【摘要】秘密侦查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背景与原因:其一,犯罪类型与形式中有组织犯罪与隐形犯罪愈发突出;其二,常规侦查手段的控制日益严格,许多国家将秘密侦查作为疏通管道;其三,社会结构向陌生人社会、工业化社会、多元社会的转变为秘密侦查的适用提供了更为适当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秘密侦查;乔装侦查;隐形犯罪
【全文】
  

  秘密侦查作为一类在侦查相对人知悉将难以实施或完成、以欺骗或隐瞒为特征的非强制性侦查措施,近年来在我国侦查实践中得到了愈发普遍地适用,相应的立法工作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然而,对秘密侦查手段愈发普遍适用的现象背后的成因、兴起的背景,至今缺乏系统、全面的梳理,本文以国际社会与我国秘密侦查兴起的状态为对象,旨在探究秘密侦查兴起背后的成因与背景。总体来看,犯罪类型与形式的嬗变、常规侦查手段控制增强以及社会结构的转型是秘密侦查兴起的三个主要因素与背景条件。


  

  一、犯罪类型与形式的嬗变


  

  (一)有组织犯罪


  

  工业革命以降,伴随着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进程的逐步加快,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现代化程度逐步提升,人类社会的社会化、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作为对社会生活直接反应的犯罪活动的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犯罪的形式开始从传统的个人形式逐步发展出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犯罪,犯罪发生态势呈现出从“孤立的个人”行为到有组织犯罪的进化规律。[1]尽管人类已经认识到,有组织犯罪具有“超常规的犯罪能量和对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危害,并将其作为各国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但迄今为止,对有组织犯罪的控制与打击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


  

  从侦查防控的角度,有组织犯罪具有不易被告发、能见度低的特性,[2]即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反侦查能力。这种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得查处有组织犯罪的难度,执法手段的无效在一定较大程度也助长了有组织犯罪的蔓延。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隐蔽性或者说能见度低的特征,体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有组织犯罪的阶层构成以及形成的隔绝效果天然地形成了一种对有组织犯罪中顶层人物的保护层。通过上述的隔绝措施,追诉机构即使发现了犯罪组织执行人员的犯罪行为,也很难继续深入到犯罪组织的领导层,摧毁整个犯罪组织。


  

  第二,同为犯罪组织中的执行人员之间,由于专业分工,在犯罪活动中各负其责,彼此之间对他人的犯罪活动知悉有限,甚至根本不知,这就妨碍了侦查机关对全部犯罪行为的查获,侦查机关抓获部分犯罪人员并不能突破全案。


  

  第三,有组织犯罪追求经济利益的组织目标,使得犯罪组织从事的犯罪活动更多地集中于非法交易型犯罪,如毒品犯罪、组织卖淫、聚赌、伪造货币、军火买卖等。在这种地下交易犯罪活动中,往往交易双方自愿从事相应的犯罪活动,不存在具体的被害人,也就没有犯罪消息的告发人,犯罪能见度极低。即使在有被害人的情形下(如索取保护费等敲诈勒索犯罪),被害人也多不敢声张。[3]有组织犯罪所从事的无被害人型犯罪类型或者通过恐吓抑制被害人告发的隐形犯罪,使得侦查机关缺乏足够的发现犯罪的消息来源,对犯罪的查处必然面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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