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阶段退补制度的完善路径
李悦佳;高迪
【关键词】公诉;退补制度
【全文】
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延续,同时又是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侦查、起诉、审判是三个相互关联而又逐层推进的阶段,正常情况下,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能够顺利进行,是不会出现退回补充侦查现象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程序的倒流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
一、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
笔者就所在院2007年以来退回补充侦查情况予以调研,发现退补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007年该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90件,其中退补案件132件,占19%;2008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57件,其中退补案件160件,占24%;2009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25件,其中退补案件131件,占18%;2010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35件,其中退补案件81件,占15%。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大约有接近1/5的案件都经过了至少一次的退回补充侦查,也就意味着在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流转过程中,程序倒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二、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利用退补借时间,造成超期羁押起诉和侦查部门都普遍存在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来延长办案时间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基层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件多人员少的矛盾,在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导致部分工作人员把即将超期羁押的案件直接退回补充侦查来延缓办案的时间压力;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也同样存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与检察院沟通进行退回补充侦查来延长侦查时间的现象。
(二)二次退补率高,退查事项相对集中,影响办案效率
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中,笔者发现,退查的事项相对比较集中,同类问题反复出现。例如:取证工作不全面,该取证的没有取证。多次退补,退而不补、查而不报、退而不回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办案效率,同时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