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财经时报》2002年11月29日。
参见曹士兵:《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分析》,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296页。
曹士兵:《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载《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98页。
(德)福尔克·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528页。
参见徐燕:《
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4—86页;叶林:《中国
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112页;王保树、崔勤之:《中国
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6页。
叶林:《中国
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前引Karl Larenz书,第230页。
参见方流芳:《关于公司行为能力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第347—348页。
虞政平:《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7期,第57页。
参见前引方流芳文,第346页。
江平主编:《新编
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10页(该部分为方流芳先生所撰)。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前引方流芳文,第347页。
郭明瑞、杨立新:《
担保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9页。
前引江平书,第210页。
邓涛主编:《
公司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前引曹士兵文,第295—296页。
参见袁爱民:《论董事会决定公司担保的效力兼谈对
公司法第
六十条第三款的理解》,《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0日;邹海林:《从
公司法第
60条第3款说起》,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金融
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文集(2003)》,第276—278页。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前引方流芳文,第348页。
前引邓涛书,第132页。
邹海林:《从
公司法第
60条第3款说起》,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金融
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文集(2003)》,第262页。
这里的“违反法律”,在解释上应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
前引邹海林文,第258—259页。
该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引史尚宽书,第330页。
前引史尚宽书,第330页。
最高人民法院在否定有关行政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时,可能也基于这一理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批准、登记、经营范围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
15条的规范性质的认定(主张该条并非对国有企业抵押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而仅是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规定),参见邹碧华:《解读关于国有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载李国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
参见苏永钦:《民法经济法论文集(一)》,1988年作者自版,第111—112页。
参见前引苏永钦文,第114—117页。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