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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学视野下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实施

  

  早在1997年9月12日,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庄严宣告:“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当然,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判断标准,至今仍然是见仁见智,众说不一。


  

  我以为,对于这一问题,既要注重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又要着眼于部门法完善的对策性思考,从而在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体系的外在形式和内在精神协调统一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方向和路径,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同时切实推进社会发展。


  

  从社会层面的标准来看,判断法律体系是不是完善,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已经形成,应该看它与社会发展阶段是否相适应,是否足以调整现有的社会行为。马克思曾以精辟的语言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所以,对法律体系的定位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应当从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来定位法律体系,明确法律体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与社会存在血肉般的逻辑联系。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主要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都有法律进行调节,并且主要依存于法律的调节。


  

  正是由于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而社会的发展又是相对的,所以,我不赞成有的学者所主张的,要等待所谓社会发展成熟之后法律体系才能成熟。如果那样等待的话,实际上法律体系永远也不会成熟。当然,由于社会发展是永无止境的,法律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实会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不能只看法律的数量和类别,重心应该看它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程度。只要能够有效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够在总体上满足调整社会行为的需要,就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法律实施问题


  

  从法治发展的视角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伟大成就。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可依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但还需要继续完善立法,必须坚持法律的立、改、废相结合。更重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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