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法律对社会的功能是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行为的调控而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接受美国当代法社会学家布莱克(Donald J.Black)的下述观点:“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虽然在法学著作和日常语言里,规则或规范的语言被广泛使用,但从社会学观点看,法不是律师们认为有效的东西或有约束力的箴规。”法律与其说是规则体系,不如说是行为体系。马克思也曾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研究法律,必须关注法律行为问题。
运用行为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问题进行观察和研究,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前中国法学界的主要任务,应当是进一步推动构建法治体系。从行为法学的视角来看,法治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行为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如果说传统法学研究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对法律文本的研究上,忽视了人的行为,因而提供的只是法律的静态画面,并不能找到法律实际运动的规律;那么行为法学所更加看重的,乃是行为规范,因而提供的是法律的动态画面,揭示的是法律实际的运作规律。这种理解,打破了把“法治”仅仅看做是法律规范的观念,强调从系统的、动态的角度去理解法治,即注重对法律行为制约因素的研究,注重社会行为和法律实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整个法律系统。这种理解使“法治”一词所表示的含义变得更加丰满而深刻。
二、是否足以调整现有社会行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判断标准之一
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宣布:“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