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法学视野下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实施
付子堂
【关键词】行为法学;法律体系
【全文】
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必须继续共同努力,通过法律实施推动法治体系的逐步形成,最终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着力建设“行为——过程”范式下的法治,着力关注“行动中的法”,着力关注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一、行为法学的兴起适应了学科交叉与融合的大趋势
在西方,自然科学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科学的进步。20世纪50年代,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极大的方便了行为科学研究;一些法学家开始尝试把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从而产生了行为主义法学。这一学派主张“法即行为”,排除对法的应然研究;认为法不是存在于规则之中,而是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之中。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为主义法学由于其自身的理论不足而影响有所下降,但其中的有些观点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启迪意义。如美国著名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在我国,行为法学是一门运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行为及其规律的朝阳学科。早在1985年,钱学森先生曾在《哲学研究》第8期上发表了《谈行为科学的体系》一文,提出要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数学科学、系统科学、人体科学、文艺理论、军事科学等八大部门之外,增加第九大部门“行为科学”,包括了全部法学。而这里说的“全部法学”,除了研究规范了的传统法学外,还包括一个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及其规范的新学科——行为法学。钱老解释说:“我们要对每一个人的行为进行引导控制,有两个方面:一是教育、宣传、鼓励;另一方面就是‘法’了。……这里所说的‘控制’,除了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及其他形式外,主要还是指法律、法规及其法制的控制。”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前辈黎国智教授早在1993年也曾主编出版过《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一书,写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全部活动,无一不是人的行为所致……一个人、一个团体或一个国家,如果不用正确的行为规则指导自己的行动,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建立和完善控制系统(法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1995年4月24日至28日,西南政法大学还承办了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年会暨西南学术中心成立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