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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

  

  显然,在如何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问题上,前述世界各国都可以成为我们研究和借鉴的对象,而具体的法律形态及内容,最终取决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并不以为西方国家在任何方面都先进于我国,也并不认为建立了和西方相同的或相近的制度就是好的制度。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制度还很不健全,即使有一些权利保障的内容,但由于程序的欠缺而成为具文。公正程序之原理,应该成为我国行政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理之一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得以制定的宪法根据。制定行政诉讼法,使宪法规定的条款具体化,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利,便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具体而切实地行使了。


  

  同样,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业。”这应该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宪法根据。因为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最主要的是公民参与决策。和制定行政诉讼法一样,制定行政程序法,使宪法规定的条款具体化,使公民权利不再限于大纲性规定的范畴,而成为具体、实在的权利。


  

  行政过程,起始子政策的草拟,终结于行政行为的贯彻实施。在行政过程中,让人民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共通原则。行政权的发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权利纷争,通过行政主体即国家或地方政府与行政客体即公民的论争,公民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之后是行政权的行使,这无疑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增加作为国家主人公的责任感,激发积极向上的参政意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确保行政权即使有法律依据也不得单方面地主观武断,只有在确认了行政权发动的对象事实求实存在时,也就是在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具体行使行政权的原理,正是社会王义国家人民主权原理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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