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之所以发生,当然有其诸多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行为者仅以其自身的判断而行事。因此,为了避免单方性的行政行为的不适当或违法,行为者在作出有可能给相对方带来不利的处分之前,首先应该进行告知和听证,即事前告知处分内容,以便使相对方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机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进行立证,保护其权益。这就是公正程序之原理的运用。
一般说来,公正程序之原理的确立,要求必须确保告知,听证、公正记录及上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行政程序,最起码未经告知和听证的行政处分是不能成立的。当事人不仅有接受听证,提交有关证据资料、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权利,而且有最终诉诸于法院的权利。这是现代国家中被普遍公认的重要原理之一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及其研究的课题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权更广泛、更深入地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财政、文化等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为了事前防止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的侵害,更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更需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遗憾的是,建国后很长一个时期,由于对法制的忽视。更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缺乏,我国未能建立起行政诉讼法制度,更谈不上行政程序立法了。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次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开始了长足的发展。至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公布,民不能告官的历史宣告结束,出现了学习、研究、运用行政诉讼法,加强、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可喜局面《行政诉讼法》为民告官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促进行政的公正运营,有着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但是,且不说行政诉讼法自身还存着诸如受理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复议制度极不完备,审判的独立性不够明朗化等不足,即使我们经过努力,建立了更加完善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那也只能是完善了事后救济制度。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还需要有统一的事前救济制度即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与之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