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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

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


杨建顺


【关键词】市场经济;行政程序法
【全文】
  

  在我国全面改革开放的今天,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如何适应新形势,建立高效、合理而又民主的行政体制,已成为国人共同关心的大事。同时,研究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创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力不适当的或违法的侵害,确保行政权的公正行使,是摆在广大行政法学者、行政学者以及行政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之一可喜的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进而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进行行政程序法研究,加强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可以说,行政程序立法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本论文从抛砖引玉的考虑出发,通过对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概述及创立行政程序法的意义之论述,进而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研究的课题作几点探讨。


  

  一、各国行政程序法概述


  

  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是当代世界各国共通的显著现象。


  

  奥地利是行政程序法极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早在1925年,鉴于行政精简化的要求,根据1920年宪法,奥地利制定了《关于一般行政程序的法律》(Allegemeines Verwaltungsver fahrensgesetg),《关于行政刑罚法一般规定的法律》(Verwaltungsstrafgesetz) ,《关于行政执行程序的法律》(Verwaltungsvolls—tredaungsgesetz)和《行政程序法施行法》四个基本法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政程序法体系。受奥地利影响,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于1928年,南斯拉夫于1930年也相继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行政的复杂化、多样化和专门化,行政权力得以迅速扩展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国民的正当权益,美国率先于1946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该法继规定了名称、定义后,规定了公告,规则的制定、裁决、附带事项、听证、决定、制裁及其他权限、司法审查、审查官、解释及效力等。该法的重要特色在于,不仅对行政处分、而且对行政立法也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完善了听证等程序,确立了行政官的职能分离原则及审查官的独立性原则,切实保障了行政过程中的公正程序。经1966年和1967年两次修改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从文体上得到统一,总体上更具有现代色彩,在第三条规则的生效要件上,增加了可以灵活运用的规定,并删去了不适用于“公法契约”的款项,预示着在此领域也将适用行政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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