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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统”中国宪政发展中的失落

  

  虽然从1912年至1949年的民国历史中,也不乏传统的守卫者,但是其于社会、与立宪的作为成效甚微。[14]而对宪政和传统都失去信心的却大有人在,几乎为社会主流舆论。近代哲学家张东荪如此认识中国近代的不幸:“中国第一个大不幸是鸦片战争时,中国不急起直追来采取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因为那时候采取西方的个人主义还来得及,到了今天乃变成了来不及了。中国第二个大不幸是在今天中国正需要确立个人人格的时候,而偏偏西方已走上资本主义的末流,百弊丛生的时代了。”[15]对中国传统,张东荪更不抱有希望,他认为“倘使中国不与西方交通,闭关自守,自己本有一套东西,虽则这套东西大部分是坏的,然而还有一些自己救济的方法。例如上文所述三点:即乡约的人民自治,无为思想,与容易换朝代,都是对专制君主的包拯之自身免疫素。”[16]


  

  民国时期,宪政遭遇迷惘和冷遇的原因,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到是旁观者清。在论述中国宪法时,庞德强调中国所需要的是一种具有中国性格,合乎中国国情的宪法,而不必抄袭外国。庞德说:“立宪政治并非可于短期内专凭理想创造之物。立宪政府必须出一国之人民原有之文物及传统之理想中逐步形成发展,决非一种长成后可任意由一国移诸他国之物。”[17]无论庞德这一观点的政治目的如何,从宪政的实质和文化交流的规律来说庞德所言都是无可厚非的常识。但是,这一观点在对传统文化早已失去自信的中国法学界却引起轩然大波。违背常识地批判宪政“国情说”竟然成为主导舆论。


  

  4.余论


  

  中国近代宪政的真正不幸在于:宪政思想自西而来之际,正值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时,被动、甚至是被迫的接纳与仿效,不但破坏了中国文化巨大的融合力,而且也破坏了中国文化的创造力。传统在宪政思想发展中的式微,是宪政无法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的重要原因。


  

  宪法与民族精神及传统密切相关,所以不同国家的宪法也不尽相同。“一国有一国的政情;一国人民有一国的政治观念;甲国人民所认为应该入宪的事项,乙国人民或认为不须入宪。”[18]这种产生于历史传统与社会风俗习惯并体现人民共同价值观的“大法”,需要我们耐心的品味传统。值得庆幸的是,我们今天有了这样的从容环境和条件。更值得庆幸的是宪政在近代中国虽几经曲折,多遭冷遇,但它至今也未被人们忘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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