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三种法律之外,[1]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政论家所不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系于此。这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弓梁,而唯有漫漫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2]
读了卢梭的这段话,我们对宪政与宪法间的关系会有更加透彻的理解,对中国宪政发展中的一些不如人意的难题也有茅塞顿开之感,比如为什么西方民众对违宪行为那么敏感和愤怒,而中国社会对此却显得冷漠?为什么有了“宪法”,却未必就有“宪政”?宪法与宪政的分离,也许正是传统中断的曲折反映,缺乏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的宪法,如何能“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又如何能寻找到“创制精神”的基础和“复活制度”的力量!
因此,得民众之真情拥戴的宪政,必须是传统的连接而不是传统的中断。用王人博教授的话来简单的概括宪政与传统的关系:宪政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是传统发展不期而至的产物。[3]
2.中西融合与托古改制——宪政思想在清末时的发端
早在19世纪的40、50年代,一批有远见的开明官僚士大夫,就开始关注并肯定西方的宪政,努力探求中国传统与西方宪政的契合点。从时人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当时的中国人痛苦但并不迷惘。“痛苦”源于在与外强的抗击中大清国的军队总是溃不成军,以致每每被迫签订丧权辱国、割地赔款的条约。“不迷惘”的原因在于当时的中国人对传统的自信——其是中国数千年民族自信的根由——并未消失,这种自信反映在当时大量的西方译著和介绍研究西方的著作中。说到西方的宪政,许多人以“古制”尤其是“三代之制”进行诠释。比如为今人所熟知、集时人研究、翻译之大成的《瀛寰志略》和《海国图志》,在介绍到西方和美国的宪政时每每以中国古制喻之。从当时人们对中西文化尚且从容的比较和评论中,可以体会出中国传统在当时并未失去“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