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是混淆单位实施的犯罪与单位犯罪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致。单位犯罪是刑法上的概念,是指单位自身实施的、造成危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依照各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单位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单位自身要受到刑罚处罚,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因此, 在判断是否单位犯罪时, 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对单位自身是否进行处罚。而单位实施的犯罪则是一个犯罪学上的概念,是指单位集体决定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单位犯罪就是单位“为了单位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意义上讲,单位实际上可以实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8]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完全可能出现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杀害某一自然人(例如竞争对手)的现象。如果采纳否定说,在单位盗窃的情况下不能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单位杀人这种现象,对相关责任人员也就不能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而任由其逍遥法外?在单位绑架的情况下,也将会是如此。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极不正义的局面,法律将会留下一个令人恐怖的漏洞。很明显,“肯定说”可以避免否定说的上述漏洞,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为了单位非法占有,由单位领导决策而实施的单位盗窃行为,理应进入刑法的视野,刑法对此理应加以规制。是故,“否定说”并不可取,而“肯定说”才是应该采纳的。
【作者简介】
吴权平,单位为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199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称:“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按盗窃罪依法逮捕、起诉”。1997年
刑法修订后,对该解释是否继续有效,司法实践中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8月13日在《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王礼仁,单位盗窃的理性思考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2/27/39653.shtml,2003–02–27/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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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卫军.单位盗窃行为之定性与处理.宁夏社会科学,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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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思考.法商研究,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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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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