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七,从断句的歧义上略加补充。《周易》古经本无标点符号,后人断句时有了各自的理解。“卦辞”便是为一卦所定性,作为讼卦定性的“卦辞”,由于其间出现了“窒惕”这两字,实属卦中罕见的生僻词组,历来断句歧义多由此而起,导致对于吉凶的考量发生了偏差。[4]对讼卦之卦辞“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有这么几种断句:1.最草率的断句通常是:“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今人金景芳、吕绍纲著《周易全解》以此断句。[5]这种断句表面看无懈可击,其实是将“有孚”、“窒”、“惕”、“中”作为“吉”的修饰语以及对“吉”的限制条件,以为只有“有孚”、“窒”、“惕”、“中”四者俱备才可以称“吉”,否则便是“终凶”。这也是儒家以自己的立场为“讼”之“吉”大加限制,而为“讼”之“凶”大放厥词的来由。2.李鼎祚《周易集解》按插入注语的位置,可看出其断句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乃将“吉”之修饰四语减之为三。3.陆德明《经典释文》引马融“有孚窒一句,惕中吉一句”,显然是断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这样将“有孚窒”[6]作为“讼”的前提,“警惕、中道”作为“吉”的条件,解为“必有实情而抑塞不通,乃不得已而讼;复心惕而行以中,则吉”(《易经本义·卷一》)。使得“吉”的限制语由四个缩减为两个,为“吉”义大大减负。此种断句亦有将“惕中吉”解释为“警惕之中获吉”的,或解为“窒因有孚,‘中吉’缘于惕”,均更进一步将限制条件由四个缩减为一个了。4.王弼《周易注》注曰:“有信而见塞惧。”明显是以“有孚窒惕”为句,续以“中吉,终凶”。显然,“有孚”、“窒”、“惕”三词不再与“中”构成“吉”的限制语,而是将“中吉”与“终凶”相对应,“有孚”、“窒惕”二词构成讼卦的前提描述。这种解释,“吉”义的限制条件已全部舍弃了。然而按王注“然后可以获中吉”之语,疑似将“中吉”看成与“大吉”相对应的新词,后面又讲到“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方明确“中”之与“终”的对应之义。5.卜商《子夏易传》[7]解为“不中塞也,上健可惧也,直可申也,故中吉”,断句当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其义以伊川程子之说为正:“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实,为有孚之象。讼者,与人争辨而待决于人,虽有孚,亦须窒塞未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事既未辨,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则吉也。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周易正义》、《御纂周易折中》等从之,笔者以为较为妥当。一则意义为正,二则与讼卦之覆卦“需”卦的卦辞句式相呼应,[8]三则也为“吉”义减负,真正使讼卦逃离了凶神恶煞的“魔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