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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应加强可行性有效性考量

  

  第一,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政策基础源于自上而下改革路径的优势。从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过程看,笔者发现,作为司法改革一项重要举措的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顺应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历史惯性,是符合现阶段司法“国情”的现实选择。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路径不仅有利于从宏观上统筹安排司法改革,更有利于破除改革阻力,加快推进改革的步伐。


  

  第二,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一是高检院具有利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目前高检院利用典型案例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形式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两高”联合编辑出版的《中国案例指导》系列丛书;高检院的一些内设业务部门相继出版发行的检察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如《刑事司法指南》、《典型疑难案例评析》、《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高检院批复中所涉及的案例。二是“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课题组通过调查“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办案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发现24.68%的人在办案过程中参考过“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三是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模式中也会提及与本案相似的案例作为说服理由,这也是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的重要基础之一。


  

  第三,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组织基础得益于检察一体化的组织原则。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更有利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贯彻实施,这既是检察官为规避风险、降低错误成本的理性选择,也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体现。


  

  三、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效性研究


  

  一项制度建立和执行的关键在于它的有效性,否则制度就可能形同虚设。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效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其制度本身的强制力;另一个是其实际运行的效果。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评估考量案例指导制度在效力上存在的问题,将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找准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制度固有的价值和功能。


  

  第一,案例指导制度在自身效力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虽然《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最终确立,但是由于该制度的诞生缺乏充足的前期可行性论证、是“应急立法”的产物,因此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直接影响制度的贯彻实施,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定的法律依据不充足,直接影响制度的效力来源和本身效力。二是制度的法律性质不明确,直接影响该制度的效力范围。三是指导性案例设定的类型范围不够科学,有些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困难。四是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单一,不利于调动省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性,也没有充分考虑地方区域情况之合理差异。五是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指导力,直接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六是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机制规定得比较原则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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