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实践精致化的现实需要。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处”的问题不仅以不同形式普遍存在,而且处理结果相距甚远,对于基本相同的事实有天壤之别的认识和法律后果,极容易引起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误解,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对这一类问题予以明确。
第三,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符合法律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当前两大法系之间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越发明显,因此,在中国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既顺应两大法系融合的历史潮流,又符合司法活动的内在运行规律,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发挥指导性作用的案例存在,如“许霆案”、“捡黄金案”、“邓玉娇案”等,这也是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基础。
第四,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提升检察队伍的专业素质能力。由于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检察官群体专业差异性大、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对案件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的差距,但同时由于个体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办案经验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检察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别,特别是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处”的现象。而指导性案例为整个检察官群体提供了一个相关各方都比较容易接受的平台,提供了一个看得见的参考依据和标准,从而统一了办理同类案件的思路和尺度。
第五,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都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在诉讼中,一些办案程序、办案环节与各个司法机关相互关联。如定罪、量刑环节可以探索由检法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从整个诉讼过程看,如果由检法两家联合出台指导性案例,可以有效解决因认识不统一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分歧往往不在于事实、证据而在于对法律的适用,对于法律适用的分歧则主要是由于认识不一致所造成的。此外,从“两高”分别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看,在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上存在重合,这也为“两高”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提供了依据和合作的空间。
二、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思考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笔者认为仍需要从基本问题如可行性分析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对该制度如何完善再次进行反思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