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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应加强可行性有效性考量

案例指导制度应加强可行性有效性考量


北京市检二分院课题组


【关键词】案例指导
【全文】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是解决“同案不同处”现象的最优之选,在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检验后,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再次成为研究的焦点。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以规范检察官执法办案行为,促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统一公正实施的制度。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该《规定》的出台虽然为构建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基本思路,但仍有一些问题悬而未决,也有一些问题通过进一步实践反映出来,这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等问题上。


  

  为完善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课题组通过对某直辖市一个分院、三个基层院共计470名业务部门检察官进行问卷调查,并辅以实例分析、实证分析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研究。


  

  一、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考查


  

  从立法、司法、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司法资源的有效运用等角度看,检察机关都有必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91.15%的人认为有必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同时,认为建立该制度的主要价值是“减少检法分歧、节约诉讼资源”和“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比例分别为72.29%和64.29%。从上述分析中,课题组认为:


  

  第一,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现行立法模式的必然结果。从我国现阶段立法状况来看,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司法实践在不断发展变化,使得成文法的抽象性和滞后性越发突出,而案例指导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弥补立法漏洞、细化立法规定,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成文法抽象性、滞后性和社会生活无限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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