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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农”问题的经济法对策

  

  3.制定财政支援农业法,确保农业投入的增长。


  

  由于农业税收的减少,相应的农业设施建设也会导致缩减。为了保证政府对农业投入的逐年增加,国家应新增财政支农资金,并制定财政支农法,使该项基金能够切实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兴农、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农业产业化及农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确保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9]


  

  4.完善金融法律,加强对农业、农民的金融支持。


  

  当前,我国金融对农村吸多贷少。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他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很少在农村地区贷款。随着商业化改革步伐的推进,农业银行的视角也逐渐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


  

  而与农民最贴近的农村信用社,每年通过交纳存款金储备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方式,也使得大量资金流出农村。另外,由于没有可抵押资产,现行体制下农民几[10]乎不可能贷到生产经营必需的资金。乡镇企业大多数为非国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位以及抵押条件不具备也很难使其从金融机构获得必要的金融支持。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出现了许多民间金融活动,出现了许多高利贷现象,因此,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已迫在眉睫。首先,要完善现行的金融法规,取缔非法的民间放贷。其次,尽快建立、完善农民贷款担保体系和农民联保贷款制度,用法律形式明确农民、农户联保贷款的条件、期限、担保物的种类等,切实保证农民能贷到款,适时进行农业建设。第三,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通过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合并重组等方式壮大农村信用社的实力,使其能够为乡镇企业、农民服务。第四,修改现行银行法律法规,逐步放宽新兴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放开和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5.健全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人地关系紧张,耕地非农占有日趋严重。应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针对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出现的问题,国家应尽快颁布《土地流转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农地产权关系,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农地的退出机制,农地流转的原则、方式,农地流转的价格、期限、风险保障,农地流转的程序及合同管理,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等。通过这些制度使有限的耕地得到法律保护,使土地流转走向法制化。另外,修改《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巩固第三阶段农村改革的成果,在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允许农民自愿转让土地,规范土地分散经营向土地规模化经营转化的秩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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