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经济法以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国家干预作为其理论基础。经济法旨在限制和修正市场机制,以使市场经济按照设计的理想状态或一定的政策目标运行。在农村市场的形成中,我们必须发挥国家调控功能,依法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促进农村市场的形成。⑵国家干预与依法行政。在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通过权力职能和非权力职能来介入。经济法正是
根据政府行为和市场之间的规律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以权力手段和非权力手段来协调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与快速发展。正是经济法的建立基础和目标决定了我们可以运用它来解决我们政府在农村实施宏观调控和依法行政的关系,为政府解决农村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三、“三农”问题的经济法对策
(一)加强市场主体立法
法律应该消除户籍差别制度,树立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农民在进入市场方面受到了许多限制,也使得农产品在市场流通中遇到了较大的障碍,从而导致“三农”问题的加剧。应制定一部《市场主体法》彻底废除二元户籍制度,真正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其能够在全国市场上进行农产品交易。
(二)加强宏观调控立法
1.完善价格法律制度。
我国《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粮食、食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收购制度。《价格法》也进一步规定:政府在粮食等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这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产品保护法》对制定保护价格的原则,确定保护价格的程序和权限以及保护价格的适用范围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针对农民在与政府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赋予农民一定的信息权,具体表现为以法定的形式规定农产品的价格听证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等。[8]
2.制定计划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都制定了计划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样需要计划法。由于过去产业计划的不科学,造成了以压制农业为代价而发展工业的战略,也正是计划执行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在的“三农”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制定计划法,以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计划法中,应规定农业资金投入制度,同时将经济的非农业化,城乡统筹发展纳入计划法的体系,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及乡镇企业,分流农村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