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原则”正是罗尔斯超越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之精髓所在,它不仅保存了人类最基本的自由主义和平等愿望,而且蕴涵着一种合理的平均主义思想,这种思想是一个追求互惠合作、公平秩序的社会制度必须做出的价值选择。因为一方面,无论我们个人的能力多么强大,个人财富的创造和拥有无法脱离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互惠合作因素,毋宁说是凝聚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智慧和积累,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牛顿语)才得以实现的;而另一方面,基于偶然出生所获得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是个人自身无法决定的,因此而产生的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并不具有自然法或道德上的合理性,社会财富显然不能简单根据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进行分配。因此,在社会合作体系中我们应当给予那些“受惠最多者”对“受惠最少者”进行补偿的道德义务,由此可以排除自然偶然因素对于人们基本生存条件和未来希望的影响。经济法作为一种反思近现代法律形式正义的产物,所坚持的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立场恰恰契合了“差别原则”的精髓,使经济法在哲学层面找到了自己的价值理念——实质正义及其基本内涵,即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bargaining advantages)。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
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正如宗教之善、科学之真、艺术之美。尽管关于正义的法律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和表述,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法律价值既有不同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经济法并不能脱离公平、秩序、自由等基本价值范畴,但以实质公平、整体秩序、理性自由作为其对实质正义特有的解释和价值构成。
1、实质公平
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它不同于形式公平、机会公平、代内公平,而是强调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公平的内涵,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就具体制度而言,经济法实质公平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即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例如,《失业救济法》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再就业岗位的设置、《残疾人保护法》对残疾人工作职位和生活条件的特别配置、《反贫困法》对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条件的提供等等,都充分体现了现代国家通过干预性质的立法实现弱者保护和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其二,对平等主体之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予以矫正。现代市场交易关系中,满足老百姓衣食住行的交易的平等性已经大打折扣,当我们走进商场、银行、保险公司、火车站、飞机场,我们只能一手交钱一手签字,然后被动的接受各种单据或格式合同上印制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垄断的经济地位使消费者无从选择,雇主的强势使雇员无法反对。格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19世纪的契约自由主义已经衰落,因为契约自由的基础即交易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不复存在。所谓平等性不仅包括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经济地位的大致相当,有如18、19世纪的农民、手工业者、小生产者和小作坊主之间的经济实力没有特别悬殊的差别;所谓互换性即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可以频繁地交换位置,既是买者又是卖者,在这个交易中是出卖人,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为买受人。 然而在21世纪的今天,经营者与消费者、资本家和劳动者既不可能地位平等,也不容易互换位置,实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经济法即是以其特有的法律规范力图矫正这种基于经济势力而发生的不平等之交易关系。例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群体的额外保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自由的限制并做出有利于雇员利益的规定;《工伤保险法》要求雇主对雇员伤害保险义务的强制;以及反垄断法通过规制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等行为,来保障经济领域实力弱小的经营者享有公平的市场准入、市场交易等竞争性权利,等等。上述立法的主要目标即是为了平衡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者与弱者之间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经济利益关系。其三,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直接调整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在更宏观的层面实现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例如,税收、财政政策通过税收征管和转移支付等方式实现全国范围的财富再分配和发展计划,以此调节不同地区基于自然优势和历史原因而产生的发展不平衡状态;《公共投资法》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对城市、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使每个人充分实现社会发展成果的利益分享;而《产业调节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则通过有选择性的限制、扶持、鼓励等措施,来调整优势产业与弱势产业、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享有公平的生存与发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