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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与平衡: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思考

宽容与平衡: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思考


田宏杰


【摘要】作为然自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人性不仅是人类道德的基础,也是刑法现代化所必须具备的伦理精神。以宽容的眼光看待人性,不仅要尊重人性中利他的欲望,而且要容忍人性中利已的要求,这是人类道德的基础,也是刑法现代化所必须具备的伦理精神。而正是中国刑法人性基础的薄弱乃至于人性宽容精神的缺位,引发了中国刑法的道德化危机,并导致了中国刑法在立法制度安排、司法实务适用和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系列误区,因而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培育中国刑法的现代伦理品格。
【关键词】人性宽容;利益平衡;刑法现代化;伦理;价值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晚近10年,自罪刑法定原则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典中被确立为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以来,中国为贯彻这一原则,实现罪刑的法定化,以建构现代刑事法治秩序而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当是不争的事实:迄今为止,已出台刑法修正案5部,单行刑法1部,刑法立法解释6件,刑法司法解释126件(含解释性文件)。通过这一系列努力,过去招致学界与实务部门激烈抨击的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过于粗放、简而不明等缺陷,终于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不仅罪状的描述越益严密详尽,而且法定刑的设置日臻均衡合理,刑法现代化在中国的实现似乎不再是遥远的企盼和梦想。


  

  但是,“制定法律的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其本身并不具备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相反,不论它们拥有何种神圣性,均来自于道德的认可一这种道德的认可,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究其源头,乃在于在社会条件下行使着的人类生活的法则。由此,也会带来一个必然的结果,即:若缺乏道德认可,它们必将受到理所当然的挑战,并且无法再披着神圣的面纱来唬弄大众。”{1}(p.113)因之,当刑法的触角随着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活动的高歌猛进而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刑罚量投入的几近于极限与刑罚效益的急剧下滑成为近几年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人所共知的事实,[1]当刑法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紧张与冲突日益凸现,我们是否应该拷问: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刑法的存在乃至于刑法现代化的实现,其获得道德认可和伦理支持的正当性根基何在?时下中国为实现刑法现代化所作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坚守抑或偏离了这一根基?而为了培育与现代刑事法治相契合的伦理品格和精神气质,中国刑法又应当如何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和制度上的设计?显然,厘清上述问题,不仅是深化中国刑法理论研究,而且是实现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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