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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管辖的公正性


  

  这里也主要分为两个问题:(1)一个网络诽谤罪或其他网络犯罪行为都不应受到多国法律的多次重复制裁。一罪不数罚的原则应该是各国法律所普遍承认的,即使是被确定有罪的人法律也应保护他应有的权利不被肆意侵犯,否则法律的公正性就会荡然无存。(2)如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所有结果地的法律,则其他可能有管辖权的国家都不应当管辖。由于各国罪与非罪的确定存在着差异,如若行为人的行为在其危害结果发生地都符合法律的话,未受到侵害的国家对其进行制裁未免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理分析,还是事实调查上考量,将网络诽谤基于特点而适度纳入公诉案都是有益的。若将网络诽谤列入公诉范畴,须从多方面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将网络诽谤列入公诉案,并不等于网络上的批评、猜测等言论都属于犯罪,要从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对象、危害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确认,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是否应受刑事处罚等。


【作者简介】
赵远,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注释】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8页。
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0-351页;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43页。
吴涛:“韩兴昌涉嫌诽谤一案昨开庭审理”,载《汉中日报》2009年7月14日。
张延婷:“美国法上的网络诽谤侵权责任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7年印,第18-19页。
顾晗:“英判首例网络欺凌犯罪”,载《法制日报》2009年8月25日。
白净:“中国内地与香港媒体诽谤问题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律》(香港)2009年第4期。
原始数据包括了在北京市部分高校和小区范围进行的400份问卷调查,以及在校园网和其他论坛发布的网络调查结果两个部分。后经过初级统计学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得出以上结果。
哈罗德·伯曼著:《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桓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0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求如何适用刑法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意见的函》(高检研函字8号)。
李星辰:“彭水诗案三周年现实与反思”,载《华夏时报》2009年5月11日。
康正:“志丹短信案调查”,载《华商报》2007年u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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