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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赵远


【摘要】网络诽谤具有传播快、影响广、低成本等特点,导致这种犯罪容易实施,而由于网络诽谤的高匿名性,被害人往往难以自行起诉。要有效追究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正确认定网络诽谤,准确区别罪与非罪,并明确其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再进一步研究采用公诉解决应符合的条件。
【关键词】网络诽谤;刑事责任;自诉;公诉;管辖权
【全文】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一些利用网络等媒介的新型犯罪行为也应运而生。网络诽谤是一种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作为媒介的新形式的诽谤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成本相对低廉、危害难以消除以及难以查清行为人等特点,与传统的诽谤行为有显著区别。近年来,网络秩序的问题日益突显,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不法分子将代替他人实施网络诽谤作为职业从而收取费用。因而网络诽谤问题及其治理防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网络诽谤及其特点


  

  (一)诽谤罪及网络诽谤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24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第2款则明文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换言之,诽谤罪是以被害人自行起诉为原则的,仅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转化为公诉罪追究刑事责任。诽谤行为构成犯罪,客观上要求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诋毁他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谓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包括:动机卑鄙;内容恶毒;手段恶劣;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1]何谓刑法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通说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是指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人的名誉,又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从而严重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2]而网络诽谤案件中,按照通说理解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并不常见,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却时有发生。


  

  (二)网络诽谤的特点


  

  网络诽谤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仅靠被害人个人力量往往难以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网络空间具有较高的匿名性。除少数网站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表言论都是不需要实名的。由于网络诽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往往难以靠个人力量查明,被害人就难以提起自诉,从而导致不能依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查出犯罪嫌疑人,也需要付出过多时间和精力,导致诉讼成本过高,被害人迫于无奈选择放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追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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