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侵权网络用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采取恢复措施的,侵权网络用户就不能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应当起诉被侵权人,被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其他网络用户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作为“通知—取下”措施的受害人,其他网络用户有权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被侵权人。这时,处理的规则与侵权网络用户的方法不同。
首先,其他网络用户起诉,不受侵权网络用户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约束,不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只要其他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受到“通知—取下”措施的侵害,他的起诉就成立,就应当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侵权网络用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取下已经构成侵权,那么,其他网络用户起诉侵权就应当成立,可以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被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如果侵权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通知—取下”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当,侵害了其他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的,其他网络用户有权起诉。首先应当由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由被侵权人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侵权网络用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通知—取下”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造成其他网络用户损害的,则其他网络用户的起诉为无理由,应当予以驳回。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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