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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立法势在必行

  

  6、有国际经验。30年前,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家庭暴力对经济社会以及人权保护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等方式进行积极的干预。联合国通过了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截止到2010年10月,除西亚地区和中国内地外(香港、台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亚洲国家都已制定了家庭暴力专门立法。韩国甚至有两部反家暴法。国际社会的这些做法为我国立法提供的经验可为借鉴。


  

  三、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反家暴立法并非只是要处罚施暴者,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指出,反家暴立法应当包括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采取救助措施,加强刑法执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家暴进一步发生,培训警察和法官,帮助施暴者矫正行为,社会宣传与公众参与等。据此,我国的反家暴立法应当着眼于解决以下问题:


  

  1、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从理念上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国家责任,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2、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家庭暴力的概念。


  

  3、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


  

  4、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包括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如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隐私保密、心理辅导、紧急安置等。


  

  5、建立加害人认知和行为矫治机制,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开展批评教育、心理治疗等介入工作,防止家庭暴力的再发生。


  

  6、明确包括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立法中的几个难点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反家暴立法中存在几个较难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家庭暴力的定义。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的人群。国外立法通常包括三类人,一是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二是有亲密关系的恋人,三是前配偶。目前国内对此有分歧意见。二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国外通常认为家庭暴力应包括四类行为: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中指出,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侮辱谩骂、强行或非法闯入住宅、损坏财产、性暴力、婚内强奸、女性生殖器残害、强迫卖淫等都可视为家庭暴力。国内对肢体暴力和性暴力普遍认可,但对其他形式的暴力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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