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同等的法律援助对象资格

  

  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有关法律援助的国际公约不断问世。主要有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0年《国际司法救助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等等。而欧盟法的发展,更是为我们将外国人、无国籍人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提供了蓝本。在欧盟,禁止因国籍的歧视待遇是欧盟共同体法律建设的指导原则。欧共体条约第6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基于国籍的歧视。[15]基于欧盟法的要求,在西班牙,所有贫困的欧盟成员国公民,合法居住在西班牙的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或者是国际公约中承认其享有此项权利的非公民(例如有关儿童诱拐的国际公约),他们以公民相同的条件获得法律援助对象资格;劳动关系中所有的受雇人员,而不论其国家和财产;公益性质的协会或者基金会。申请人及其家人的月收入 须不超过政府每年设定的国民最低工资的两倍方能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国,什么样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有两个条件:一是他的国籍;二是他的经济状况。关于国籍,除法国公民外,在法国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其他外国人只有在他们的国家与法国签订了有关公约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法国的法律援助的对象资格,而与法国签订这种互助公约的国家是非常多的。


  

  当然各国在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以本国公民法律援助对象资格的权益之时,也可以同时课以一定的条件限制。例如在法国、卢森堡、荷兰和瑞典,外国人在内国享受法律援助须以在内国有住所地或惯常居所为条件;在比利时,外国人只有依国际条约才能享受法律援助;在一些国家某些服务,尤其是那些通过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只有具备一定的身份条件,如非本国公民、原住民、残疾人等,才能获得对象资格;还有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在赋予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并不以条约或互惠为基础,而仅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16]


  

  综上所述,将外国人、无国籍人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赋予他们同等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既符合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权利推定原理,也是符合国际公约的原则和司法人权保护需要的,更是符合法律援助国际化发展趋势的。


【作者简介】
冯祥武,单位为厦门大学法学院。
【注释】姜学琳、苏振良.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和形式之问题探讨.中国司法,2007(4),第84-86页。
肖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人权研究资料,1996(36),第35页。
宫晓冰、郑自文.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2001,第149-155页;宫晓冰、郑自文.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49-156页。
我国的法律援助研究学者严军兴先生也认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是受援人,即法律援助的对象之一。参见严军兴著:《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学理上,从法律援助关系的主体性出发,以贫困为标准,因经济贫困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是法律援助的一般性对象;因生理、心理、人身自由、文化等贫困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是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对象。据此,法律援助的对象可以分为一般性对象和特殊性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因为与其所在国的公民比较而言,多因语言文化差异而处于文化、心理的贫困状态,因此,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属于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对象。
江平.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99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314页。
宫晓冰、郑自文.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第149页。
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334页。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 .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第214页。
严军兴.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69页。
李步云.社会主义人权的理论与实践.走向法治.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第404页。
严军兴.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204-207页。
宫晓冰、郑自文.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2001,第83-84页。
王益英、黎建飞.外国劳动法和生活保障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65页。
宫晓冰、郑自文.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2001,第81-82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