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确实保障人权,无国籍人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也应同其所在国公民一样获得法律援助。对于无国籍人,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只要他居住在我国,符合我国法律援助的条件,应视其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11]
(三)符合法律援助国际化发展趋势
人权是人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12]人权的概念是超阶级、超国界和普遍的,追求人权是人类共同的理想和目标。司法人权的发展必将带来法律援助的国际化趋势。[13]而法律援助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必将外国人、无国籍人纳入内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赋予他们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法律援助国际化可分单向国际化、双向国际化和多边国际化。
1、单向国际化。法律援助的单向国际化是指一国单方地根据国际待遇原则或互惠原则将给予内国公民的法律援助待遇赋予外国人,从而使一国的法律援助通过域外效力而国际化法律行为。法律援助的单向国际化具有“不以相互为条件”的特征。有不少国家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将外国人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如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意大利、加拿大、挪威、英国,实行外国自然人与内国人同等待遇,而不以相互为条件的制度。
2、双向国际化。法律援助的双向国际化是指国与国之间通过订立民事、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互相给予对方国家以法律援助的法律行为。如德国、奥地利、希腊、冰岛、葡萄牙、瑞士14个州和土耳其,外国人获得法律援助对象资格需以相互为条件。在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中,也对法律援助问题作有专门规定。例如,1987年11月20日签署、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条就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享受司法救助。申请司法救助,应由申请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理由证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亦可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出具理由证明书。”根据学者统计,我国已经批准了9个中外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它们均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和法律援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4]可见,虽然外国人不能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当然对象,但依据我国所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的规定,仍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3、多边国际化。法律援助的多边国际化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订立民事、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或公约相互给予缔约国公民以法律援助或免费协助的法律行为。在当今世界,法律援助多边国际化表现最为突出的当属国际公约和欧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