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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同等的法律援助对象资格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形象的提高,从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有利于改善我国整体法律文化环境)的角度考虑,应当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援助的对象资格,使他们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4],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而且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是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对象。[5]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公民同等待遇,保障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权利,是由法律援助的价值目标所决定的。因为法律援助的价值目标是让所有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管他们的财产多少,都能够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利。理论上,将外国人、无国籍人纳入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赋予他们法律援助上的国民同等待遇也是有理由的。


  

  二、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同等法律援助对象资格的理由


  

  将外国人、无国籍人纳入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赋予他们同等法律援助对象资格,主要基于下述理由。


  

  (一)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权利推定原理


  

  1、《条例》并没有限定“公民”的国籍。《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本条例”。但是如果从语义上分析,《条例》作为规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援助的总规范,并没有将我国法律援助对象限定于“中国公民”,也就是说《条例》没有限定“公民”的国籍。因此,从逻辑上讲,除我国公民外,外国公民只要属经济困难并符合援助条件的,就可以成为援助对象。当然会有人指出,《条例》是中国的《条例》,按照常理和习惯的解释,《条例》中的公民应当是中国公民。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指出,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公民与自然人两个概念存在并用的现象[6],如果将《条例》中的公民当作“自然人”来理解,而“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共同的上位法律概念恰好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法律援助的对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也是法律援助的对象。而且如果考虑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刑诉法第34条)允许作为自然人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也应成了我国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


  

  2、权利推定原理的支持。尽管有的国家间接地规定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必须具有公民资格,而更多的国家更是法无明确规定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困难的标准因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发展中国家中,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能是富人;在发达国家中,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能是穷人,因此不能用本国的“经济困难”标准去界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贫困状况)。但从权利推定原理来说,“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按照法律的精神、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7]既然法无明确规定,从法律经验的角度(尤其是刑事案件已经赋予了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援助对象资格),则推定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享有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一样的对象资格或本国公民法律援助对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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