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界一般认为外国人在刑事案件中,能够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因为这是涉及到我国刑法的公正实施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既然外国人是我国刑事追诉的对象,也应是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在刑事诉讼领域,外国人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已经是一项国际 惯例,作为一个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在《公民基本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刑事案件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而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但学者从法律援助法规的制定和效力出发,认为法律援助法规是属于一国国内法的范畴。法律援助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能为制定和实施该法律的国家的公民所享有,而不可能是各国人民所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它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是一个国家对其本国公民的责任而不应该是对世界各国公民的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的对象就只能是制定和实施该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的公民,即本国公民才能够成为法律援助对象。也就是说,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外国当事人, 确实经济困难的, 则应由其所属国籍的国家提供法律援助费用,或者由中国和其所属国籍的国家之间签订法律援助的司法协助协议相互减、免有关费用(即所谓的对等待遇),对于非诉讼领域中的外国人, 即使其经济困难, 也不给予提供法律援助。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能否成为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对象,在世界上也是有争议的。总体上说多数国家都不对非本国人提供法律援助,因为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能用一个国家的贫困标准去衡量另外一个国家的公民是否贫困,一个国家没有义务保证另外一个国家公民的私法权利得以实现。在国际上,一个国家不会因为缺少民事或者行政法律援助而遭受丧失人权保障的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