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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关系

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关系


卢有学


【摘要】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确定为犯罪、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跨国性、涉外性、违反公约性都不是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国际犯罪不是从国内犯罪发展而来的,它们是两个互不隶属的并列范畴,是“犯罪”这一共同上位概念之下的子概念,从渊源上讲,两者基本上分属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大法律体系。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主要体现在犯罪危害的性质、针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定者不同三方面。
【关键词】国际犯罪;国内犯罪;关系
【全文】
  

  一、确定语境:国际犯罪之外延、内涵及定义


  

  (一)国际犯罪的外延


  

  国内外学者对于到底什么是国际犯罪这一国际刑法学的核心问题,虽多有探讨,但迄今为止尚无定论。就国际犯罪的外延来说,有所谓“包含说”、“广义说”与“狭义说”等观点。


  

  “广义说”的实质是将某些涉外犯罪、跨国犯罪、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犯罪都纳入国际犯罪的范畴,实际上该观点的“国际犯罪”包含了某些国内犯罪。例如,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应包括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两大类。”{1}或者认为,“‘国际犯罪’一词,一般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严重违背具有根本性的国际义务,侵害了各国以至全人类共同权益的行为’。二是指犯罪人或其罪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犯罪行为。”{2}外国不少学者和国际组织持这种观点。[1]“狭义说”则反对将涉外犯罪、跨国犯罪、需要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犯罪纳入国际犯罪,试图明确划定国际犯罪的范围,并从逻辑上概括出国际犯罪的本质,这是大多数学者采取的立场,但具体表述则又千差万别。“包容说”既使用“广义的国际犯罪”这一概念,又使用“狭义的国际犯罪”这一概念,代表性的观点如:“广义的国际犯罪指国际社会以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缔约国承诺加以预防和惩治的、有两个以上国家具有管辖权并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犯罪行为,亦即国际刑法所涉及的一切犯罪。……狭义的国际犯罪只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侵犯整个国际社会利益,而又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大规模的严重犯罪。”{3}


  

  笔者认为,“包含说”将国际犯罪区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两种情况,并在不同意义上分别加以使用,这种模式本身并不科学,因为它没有体现出“国际犯罪”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且,“包含说”与“广义说”存在一个共同缺陷,就是将某些具有国际因素的国内犯罪也视为国际犯罪,使得“国际犯罪”的外延过宽,混淆了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因此,承认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有明确界限的“狭义说”是相对合理的。


  

  (二)关于国际犯罪内涵的误区


  

  1.跨国性


  

  许多学者都将“跨国性”视为国际犯罪的基本属性,例如美国学者巴西奥尼教授认为:“国际法尚不存在一个一般或者特殊的理论基础作为把某些行为归为国际犯罪的标准。不过,有两个因素可以作为确定国际犯罪的参考标准:一是某项行为具有国际或跨国因素……”{4}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除了明显具备国际性因素以外,还部分地包含了跨国性因素和国际必要性因素。”{5}


  

  笔者不同意这些观点。首先,“跨国犯罪”属于国内犯罪的范畴,它只是相对于犯罪的过程不具有跨国性的那些国内犯罪而言的。其次,虽然有的国际犯罪在事实上的确跨越了相关国家的国境,如跨国毒品犯罪,但没有必要在国际犯罪中作是否跨国的区分。第三,大多数国际犯罪都不具有跨国性。就国际罪行核心的战争罪而言,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战争罪一般是在一国领域内的不同武装力量之间发生的罪行,而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发生的战争罪也不一定要有跨国因素,只需要犯罪发生在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个大环境或者与该冲突相关就可以了。同样,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等也完全可以只发生在一国领域内,其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人、被害人等都不需要跨越国境。至于一般国际犯罪,如毒品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等等,其成立也不需要跨国因素的存在。


  

  2.涉外性


  

  有的学者认为,“含有涉外因素的犯罪就是国际犯罪。”{6}这种观点将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看作是一种包容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需要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个犯罪没有任何涉外因素,即使它与国际刑法公约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完全相同,通常也只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只能由有关的主权国家自行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普遍管辖,更不能由别国干涉其处罚结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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