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金融犯罪中内容模糊的罪状也不尽一致,如高利转贷罪罪状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变造货币罪中的“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的“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数量较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的“严重后果”等等。上述罪状中的“情节严重”、“严重后果”相对于“数额较大”、“重大损失”模糊程度更高,内涵更广,如果在罪状中采用后者,很可能会出现应为罪而无法处理的情况,因为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标准但其他情节相当严重的行为,所以在立法时应尽可能采用前种模糊性语言,或者两者并用。
我国金融犯罪中采用空白罪状的情况较少,仅有违规运用资金罪等六个犯罪。由于社会一直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有时还会发生剧烈的变化,发生在特定领域侵害某种法益的行为表现亦会常变,甚至会出现本质上的变化,如不采用空白罪状,这种变化就会传播给刑法,使其稳定性大受伤害。由于空白罪状具有刑法规范性和构成要件的待补充性,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却可以保持刑法的稳定,而只将变化限制在某些经济管理法规或行政法律规范范围之内。但是,也要看到,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明确性的要求有些距离,还是限定于某些特定的犯罪为妙。对于金融犯罪也是如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犯罪都要使用空白罪状,只有那些犯罪行为常变并难以概括或难以作出有效立法预测的犯罪才可以采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方式。具体来说,我国刑法中的金融犯罪确实还可以扩大适用范围,例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亦应该采用空白罪状,因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是不断变化的,我国刑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难免有疏漏之处。
三、金融犯罪的法定刑
首先,如果仔细审查一下我国金融犯罪的法定刑,会发现其法定刑幅度共分九种: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显然,我国金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全部采用相对法定刑,轻重有别,相互衔接,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要求,能够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