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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技术评析

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技术评析


魏中礼


【摘要】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金融犯罪是妥当的。对于金融犯罪常见的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为叙明罪状,难免有疏漏之处。金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全部采用相对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犯罪存在着立法思想混乱的问题。我国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多采用混合情节犯以及堵截式规定。有些金融犯罪立法应当明确为目的犯。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不宜首选行为犯,而应根据具体犯罪危害的大小、中国社会的容量等因素出发选择行为犯或结果犯。
【关键词】金融犯罪;立法技术;立法完善
【全文】
  

  立法是执政者借用法律将其意志表达出来的一种活动,是将社会财富、权利、权力、资源、国家和公民关系进行确定的一项复杂的工程,立法水平反映着一个国家文明的程度,而立法技术是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技术如何,又该做哪些调整?


  

  一、金融犯罪的立法形式


  

  我国金融犯罪立法形式不断发展变化,经历了一个从“单行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并行--刑法典为主、单行刑法为辅”的过程。金融犯罪到底应该采取何种立法形式,世界各国做法各异,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单从立法形式来说,各国一般没有单纯采用某一种立法形式,而是结合使用,而且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例如德国相当一部分金融犯罪规定在《德国信用业法》、《德国保险法》、《德国证券交易法》等附属刑法里面。英美法系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如美国的《内幕交易制裁法》、《禁止洗钱法法令》等单行刑法规定了大量的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的立法形式是由本国的历史传统及国情所决定的。中国一直是一个大一统的集权国家,有奉行成文法典的传统,成文法典能够较好地适用于广阔土地上的不同民族,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另外,也要看到中国公民的文化水平总体来说还是比较低的,大多数人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可以使他们比较容易地了解和学习法律。所以,从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角度来看,金融犯罪还是规定于刑法典中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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