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对于身处遗嘱所既定的分配比例和十一头骆驼这种现实中的人来说,便仿佛置身于丛林而找不到出路,此时最理想的情况就是纵身丛林之上,也即假设一个理想的偶数作为可分配的总和数,第十二只骆驼的出现,并不必然一定是法官的骆驼,而完全可以是一个数学方程式里虚拟的数字。但是,正是这种理想化的假设,使人们置身于自己现实的高处,俯视丛林从而找到出路。类似的自由概念也是一样,卢梭这位被康德评价为政治哲学领域里的牛顿,他对自由的发现可堪媲美万有引力之处恰在于此:他假定自然状态中人自由地存在,所以在市民状态中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如果没有假设人自由地存在,那么现实中的枷锁便也不复存在,现实中的人固然更可以逆来顺受,但由此恰恰折射出启蒙所开辟出的道路的深刻之处。
这样一种理想状态的假设,同样出现在关于原始社会(又称为朴素的共产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以及贯彻其精神的社会主义宪法当中[16]。今日共产主义理想在实践上一退再退,表明了一个时代试错精神以及明智的务实行为,但由理想在实践上的撤退延展至理论,之前的物权法争论表面上似乎表明,主流意识形态已经退无可退,其实又是一个新的误解[17]。如前述,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理想作为一种“无神观”的理论,同很多其他西方现代思想一样,也根本上立基于理想作为假设这一基础之上。如果抛弃了这个带有西方文化标签的理想,不仅意味着近百年来包括今天的富强理想根本是南柯一梦,也同样抛弃了自己的传统和立国之本。因为,恰恰是由于理想层面上中西文化具有会通处,才有了西方文化理想在我国这一异域文化中生根发芽的历史事实。因此,关键之处不在于就此抛弃这个内含财产公有的理想,而是要检讨它的性质为何,原本应该处于一个怎样的规范位置,如何才能不通过政治运动而被贯彻实现。
三、“全民所有”作为理想状态
财产全民所有的理想中国自古就有,早在西周时代,天下公有的理想就见诸文字:“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语出《六韬》)。套用现代表达就是,天下,乃人民的天下,天下之财,乃人民之财,简言之天下财天下人共有之。但是这样一个理想仍旧属于抽象理想,只适用于道德领域和理论世界。一旦其成为实践上的命令,由于缺乏实践上的规范能力,因此无论是历史上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土地因而分了又合,合了又分,还是直至上个世纪中叶的土地革命,都不过将其作为实践斗争的工具而已,而非理想。所谓天下者有德者居之,由于混淆了理论理想和实践理想之间的区别,糊涂于道德理想和法律命令的界限,取天下者无非是个人的主观意志而已,完全与客观的人民意志无关。政治历史于是变成了美好理想和残酷斗争的两极跳跃运动。建国之后,公有的理想通过立宪成为一个实践上的外在强制性规范和命令,直接将抽象理念上的事物强加到现实和每个人的身上,尽管宪法(1954,1982)上规定有基本权利,也对个人合法所有财产提供保护,但都在一系列国有化和拆迁运动中化为一纸空文。也因此,直到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始终没有从宪法以及它所引领的法律体系中开出财产权主体之间以及且特别是官民之间对峙的具体的宪政格局,尽管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而已[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