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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困境与法律突围

  

  (二)我国信用合作社的民主历程


  

  1923年6月,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倡议成立了我国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直隶香河县城内第一信用合作社。[5]此后,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开始得以发展。但是,早期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有浓厚政治色彩,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合作社组织的建立与发展被纳入政府的政治经济决策体系之中{5}(P.53)。国民政府统治者甚至“通过排斥、剥夺其他主体在信用社的股权而变更了信用社的原有产权安排,把信用社变成了国家银行基层组织。广大贫苦农民不但不能从农村合作金融制度中获得利益而且还可能受害,农村信用合作制度的变迁难以取得良好的绩效成为必然。” {6}(P.133)显然,缺乏自治、自愿的信用合作总体来说无人民(社员)当家作主可言。


  

  新中国的信用合作社始于1951年,[6]从1951年至1957年间,信用社的民主原则得到了承认,但民主的行使一开始并不很充分。[7]1958年至1960年间,人民公社化的政社合一模式使得信用社的民主基础丧失殆尽。[8]从1960年到1978年间,信用社得到了调整恢复,但一直受到国家银行的严格管理。[9]1979年,国务院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民办”性质正式转变为“官办”性质,中国信用合作社的民主基础再一次完全丧失。


  

  新一轮的民主化改革始于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的核心是把信用合作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使得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强调民主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发挥民主管理组织的监督作用”,同时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突出信用社和信用联社的“民主管理”属性,并分别为其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和监事会等民主管理组织。此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文件都体现了对信用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强调。


  

  (三)当前我国信用合作社的民主困境


  

  自新一轮民主化改革以来,我国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状况有所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是,这种改善仅仅是相对而言的,当前我国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陷入困境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主管理主体缺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3条将信用社的“社员”限定为“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但是,我国当前信用社的入股成员却不是或主要不是社员,从而导致信用合作社民主管理主体的缺失。首先,大多数信用合作社并非真正由社员入股组成。20世纪90年代初期,许多信用合作社已将原有社员股金大部分或全部清退,对于那些没有清退股金的信用社,也由于其产权主体的不断更替,使得“绝大多数合作社企业也已经找不到最初的出资人。” {7} (P. 440)其次,有些信用社虽然有社员的“入股”,但非真正意义上的社员入股,而是以“储”代“股”,即以“债权”替代“股权”,不管信用合作社经营得好与坏,是盈利或资不抵债,都同“社员”无关,信用社则对“股金”采取固定按年付息的办法,只是叫法上称为“分红”。总之,真正符合社员入股的信用社已为数不多,据统计,“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实收资本中,入股资金约占实收资本的20%左右”{8}(P. 97)。在这种状况下,我国信用合作社社员参与民主管理就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第二,民主参与利益丧失。首先,我国的信用合作社基本失去了互助的性质。据统计,自1984年以来,信用合作社的农户贷存比例一直下降,2000年已降至0.19,即信用合作社向农户发放的贷款还不到其向农户吸收存款的1/5,农户资金“非农户化”严重,使原来就短缺的农村资金外流到城市和其它行业{9}(P.6-7)。现在,“我们可以较确定地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完全丧失了非盈利性。”“农信社尽管还保有部分互助性,但在本质上已成为商业银行。” {10}(P.46)其次,民主参与权(主要指选举权、决策权等)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严重。1996年后,我国信用合作社建立了类似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以期真正实现民主管理。但是,“三会”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据调查“某市38家基层农信社,1999年、2000年没有一家的‘理事会’作过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社代会’只是为了迎合上面的要求,完成上面的任务,应付检查、考核而敷衍为之,‘监事会’更是形同虚设。”{11}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员的民主参与权也只能是流于形式,在民主选举方面,很多信用合作社主任(或理事长)、监事等的提名程序从来就没有真正对社员公开,信用合作社的内部决策实际上被内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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