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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困境与法律突围

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困境与法律突围


张德峰


【摘要】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当前的民主困境主要表现在民主管理主体缺失、民主参与利益丧失、民主管理外部环境缺乏三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合理安排有助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困境的突围:首先,解决民主管理主体缺失的途径包括明确信用合作社的“合作社”法人属性,同时,在保障民主管理有效的前提下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非社员股金;其次,解决民主参与利益丧失的途径在于保障社员的利益,包括调整“投资股”与“资格股”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约束信用合作社的内部人控制;第三,解决民主管理外部环境缺乏的途径在于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独立,这要求按照独立原则改造信用合作组织体系,改革信用合作监管体制。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困境;法律制度
【全文】
  

  我国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尽管以民主为导向的信用合作社改革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民主困境一直是不争的事实。当前,有关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探索继续进行,一批信用合作社正在实施“去合作社化”改革,[1]但这毕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只要信用合作社继续存在,其民主困境的突破和民主管理的完善始终是需要研究的课题。民主与法治存在与生俱来的亲缘关系,充分、有效的民主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一、合作社的民主属性与我国信用合作社的民主困境


  

  (一)合作社的产生及其民主属性


  

  人类社会的合作思想和实践很早便已出现。据有学者考证,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包含朴素的合作思想,但一般认为16世纪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两书中的合作思想,是近代合作社思想产生的标志{1}(P. 131-132)。 19世纪二、三十年代,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开始了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合作社制度的神圣追求。1844年,受欧文合作制思想的影响,在英格兰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市郊的小镇罗虚代尔,28名失业纺织工人创立了世界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the 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此后,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农业合作运动迅速在欧美国家推广开来{2}(P.27)。马克思主义者也重视合作社,恩格斯在其1886年致奥·倍倍尔的信中写到,“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3}(P.657)因此,合作社组织在社会主义国家更是普遍存在。今天,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成员组织有235个,社员总数近7.5亿,分布在125个国家。[2]


  

  合作社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同民主具有不解之缘,这种亲缘关系并非偶然。首先,从外部来看,合作社本身便是民主的产物。在专制制度下,合作社之类的结社难以有存在的空间,而民主制度则为合作社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其实,民主制下的人们通过加入合作社也可以使得自身获得更好的发展,正如托克维尔在分析美国的结社运动时指出的,“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几乎不能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来帮助自己。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都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 {4} (P. 636 -637)其次,从内部来看,合作社必须遵循民主的原则才能顺利运行,才不致于偏离合作社的初衷。例如,在罗虚代尔办社的八项原则中,[3]便存在“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其社章规定: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合作社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在表决时,每个社员无论股份多少,每人只有一票权力。确立这一民主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员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力,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少数人用股份控制合作社。


  

  合作社的民主属性和特征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时,罗虚代尔社的办社原则被列入联盟章程作为国际合作联盟的办社原则,即罗虚代尔原则。1995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再次确认了合作社的民主属性:(1)合作社被定义为“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2)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3)在合作社的7条基本原则中,[4]“民主的社员控制”是其中之一,即: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由社员选举出来管理人员要对社员负责。在自然人自愿联合的基层合作社,社员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以民主的方式组织。我国于1985年被接受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代表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专门的信用合作社(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的产生要晚于一般的合作社组织,1849年德国人雷发巽创立了第一个信用合作社,拉开了农村金融合作的序幕。但是,作为合作社的一种组织形式,信用合作社当然具备民主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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