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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

  

  (二)注重刑法目的解释,防止规范解释的形式化


  

  中国刑法学界关于构成要件的解释,普遍强调遵从罪刑法定原则,但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只具有观念性的指引作用而缺乏技术性的指导功能,导致人们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究竟是应当进行形式的解释还是实质的解释还没有明确的立场。但是,在长期缺乏人权保障观念和刑事法治基础的背景下,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形式的违法性(刑事违法性)约束实质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该学者强调:“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着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而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文化的根本标志。”[10]这样的立场无疑是主张刑法的法治就是形式的法治,强调侧重规范解释的形式化。本文认为,从罪刑法定的理念出发,当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规范(构成要件)的形式无法将该种行为包含其中时,法律规定的形式应当优先,即对该行为不得定罪处刑。但是在解释刑法时,通常要解决法律规定的形式与法律规范实质内容之间的矛盾,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形式都优于内容;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机械地、仅仅从形式上去理解和适用刑法的罪刑规范,而应在形式合理性的范围内,尽量从实质上去理解罪刑规范,以实现实质的合理。


  

  进一步而论,从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要求为出发点,任何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必须由事前的各项条文中的明确规定加以判断,但是,空白刑法规范由于委任立法的特点,往往只能进行概括性的抽象规定,如此也才能运用在日后生活中时常出现的具体问题上。因此,在进行空白刑法的规范解释时,如果单从形式上去解释条文字句,而断然认为倘若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应加以处罚,必然就无法实现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目的。基于此,规范解释空白刑法规范,特别需要注重进行目的解释,防止形式化的理解规范内容。所谓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所要保护法益的目的或实现的宗旨而做出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或者无法得出妥当的结论时,目的解释是最高标准。正如同日本学者町野朔所指出,在进行刑法解释时,结局是必须考虑刑法是为了实现何种保护目的,必须进行适合其目的的合理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或者主观的解释,不能给予一义的解释时或者即使暗示了某种解释时,必须由上述的目的论解释来最终决定。[11]目的解释运用广泛,甚至可以说,任何一种解释都可能包含目的解释的成分。


  

  就具体案件进行空白刑法解释时,应当重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从我国的社会现实出发,通过刑法概念和类型进行实质解释,在既有类型不能妥当说明某些社会现象时,更应思考是否有采取其他类型的可能性,从而更好的完成刑法的保护任务,也因此使得刑法体系活化而具有开放性。以我国现行证券法刑法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规范为例,[12]其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证券期货市场整体经济秩序的安宁与公正,这种超个人的法益属于经济刑法的领域,显然不同于以保护个人财产为主的传统刑法。传统刑法规范多属于自然犯,其犯罪形态及应予处罚与否,大多可以依照个人的法感情判断与解释,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此种经济犯罪的犯罪形态及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不仅侵害具体的个人法益,更为重要的是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机制和价值理念,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安宁与公正形成冲击,因此无法根据个人的法感情加以解释,必须由法院在考虑专业领域特殊性的前提下,援引行政部门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规范要素内容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补足构成要件。具体而言,法院在援引法律、行政法规对“内幕信息”进行规范判断时,应当根据刑法的解释规则进行个别分析得出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内涵有两个方面:一是指涉及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的消息;二是指涉及该证券、期货的市场供求的消息。与此同时,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正常投资人的投资决定存在重大影响,此时才有可能该当本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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