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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

  

  (五)空白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明确性属于法律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和准则予以解决


  

  空白刑法规范内容的具体化判断过程就是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实现过程,属于法律问题的解决范畴,与事实存疑不同,在刑法的规范解释中,应该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区分,因此,空白刑法规范构成要件的明确主要应取决于各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和运用准则。具体言之,应当注重法律解释以探求空白刑法规范在今日法律秩序中的标准和意义。在就空白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实现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由于事实不明和规范模糊性的混淆而导致的误区,前者需要运用罪疑唯轻,即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加以处理。[4]


  

  二、空白刑法规范双向对应性解释路径之提倡


  

  通过对空白刑法规范特性的上述分析可以明确,作为概括式立法规范模式,.空白刑法规范存在较大的规范弹性,其构成要件的完备需要援引具体的非刑事部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要素判断,才能实现具体个案中的构成要件明确性。显然,空白刑法的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协调,本质上就是将立法时的空白预留给其他非刑事部门法规加以具体确定、再由司法官进行补足的法律实现,是概括性的刑法类型化向具体性的个案定型化的法律现实化过程。基于此种判断,本文认为,实现空白刑法规范解释的应有路径,应当是一种双向对应性的规范解释路径。


  

  所谓双向对应性的规范解释路径,是指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双向对应,实现立法的类型化向司法的个罪定型化转变。详细而论,在立法层面上,刑法和非刑事法律法规相对应;在司法层面上,概括性的类型化与具体个案的定型化相对应。这样一种解释路径具体由法官透过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和运用准则,依照规范保护目的,去实现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冲突的平衡。在立法层面,由刑法制定基本罪刑规范,由非刑事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规范要素的内容;在司法层面,由法官援引非刑事法律法规进行刑法规范内容的独立判断,在空白刑法规范弹性的合理范围内,根据个案的情况,从具体的社会关系将构成要件具体化,从概括的类型化走向具体个案的定型化。具体而言,刑法分则关于空白刑法规范的规定,这种规范对于具体的法律判决而言,只是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可能性,具体的、实在的构成要件,只有在弹性规范与具体的生活事实、当为与存在相互对应、交互作用时,才能真正实现。与此同时,类型化的规范模式本身是开放的,可以适应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变化,因此规范类型是空白刑法规范背后的存在基础。在实现空白刑法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过程中,就必须不断探求具有弹性的空白罪状(法律构成要件)基础的不法类型,以掌握规范事实,进行正确的刑法评价。单纯的依据空白刑法规范处理现实案件或者仅基于现实案件去寻找相对应的空白刑法规范,根本无法实现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保护任务。


  

  根据德国学者考夫曼的见解,法律理念与可能发生的、立法者思维上所预期的、拟加以规范的生活事实相互对应,这是立法过程;法律规范与现实的生活事实相互对应,这是法律发现(司法)的过程。就空白刑法的构成要件明确性而言,一方面特定事实必须与规范产生关系,必须符合独立的规范判断,也即将拟具体判断的案件与空白刑法概括性的要件所能涵括的案件同等处置;另一方面,空白刑法规范也必须符合事实,必须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这就是透过解释实现构成要件的明确性,是弹性规范向着构成要件明确和构成要件明确向着弹性规范同时进行的过程。[5]这种同时进行的对应性解释理应是双向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委任立法给空白刑法预留下的规范弹性空间被构成要件明确性加以限制,与此同时,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也在规范弹性的范围内得以实现。对于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解释而言,双向对应性的解释路径还意味着,如果刑法本身不能和非刑事部门法律法规在解释中实现稳妥协调,不能通过解释实现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保护任务,就表明该空白刑法的立法不具有司法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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