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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

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


肖中华


【摘要】空白罪状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使得规范弹性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也使得其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对其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解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获得规范与事实的一致。由于罪刑法定在技术上并无制约作用,因此规范解释空白罪状时,重要的是合理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妥善结论,
【关键词】空白罪状;规范保护;解释路径;目的解释;体系解释
【全文】
  

  空白刑法规范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制经济行政犯罪的主要立法模式,与传统刑法规范相比较而言,在进行解释时总是需要对相关的非刑事法律规范予以特别关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刑法的独立价值判断。同时,由于空白刑法规范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在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判断上也就应当实现立法的类型化向具体犯罪的定型化转变。一般而言,空白罪状作为刑法规范的组成部分,其在解释过程中理应遵循刑法解释的一般准则和方法,对空白罪状的解释并不是特殊意义的刑法解释,但是考虑到空白罪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有必要在解释时特别强调刑法的某些价值观念,突出刑法解释规则的某些要求。基于上述因素,在对空白罪状进行规范解释时,本文提倡建立双向对应性的解释路径,并对解释的具体准则和方法运用展开论述。


  

  一、空白罪状的规范特性分析


  

  空白罪状,又称空白刑法,不完备刑法,对于其构成要件中的禁止内容事项,刑法条文本身并无直接规定,必须援引其他相关部门法规进行判断,方能补足构成要件上的完整性。与完备刑法规范相比较而言,空白刑法规范最显著的特征即表现为存在较大规范弹性,其构成要件的完备需要援引具体的非刑事部门法律法规内容进行规范要素判断,才能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构成要件明确性。空白罪状的规范特性,集中体现在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具体而言,准确理解空白罪状的规范特性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任立法使得空白刑法规范弹性的存在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


  

  空白刑法规范作为主要规制行政经济违法犯罪的刑法规范,其范畴为行政经济法规与刑法的重叠领域。基于经济刑法、行政刑法的性质,空白刑法规范为适应产业发展和财经等秩序的变化需要,意图发挥规范的最大效力,就理应在规范上保持相当的弹性空间,因此,采取立法者仅设定概括性条款,委由行政机关以相关行政法规具体化规范内容,再由法院适用该行政法规补充完整构成要件,这样的空白刑法规范模式无疑具有合理性和难以避免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部门是获得立法部门的授权进行委任立法,这种间接立法在本质上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形成对立,法院在适用空白刑法时依然要进行独立的刑法规范判断;另一方面,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在事实上不可能将所有应予刑罚制裁的经济行政不法行为,毫无遗漏地加以规范,因为经济犯罪、行政犯罪的实质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状况及价值观,相对地呈现浮动现象,[1]针对经济行政犯罪这种法定犯,采用空白刑法规范模式,能够更有效地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实现刑法的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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