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同的法律背景和商业传统,美国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在我国难以发挥作用。欧盟的专门立法模式可以尝试。
欧盟对数据库生产者提供的权利保护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于在内容的选择或安排上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二是提出了数据库的生产者在内容的获取、核实、呈现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有权获得特别权利。该特别权利被认为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成员,主要是“阻止对数据库内容全部或实质部分的提取和/或再利用”。实践中,证券交易信息受到侵犯的主要表现是未经信息生产者许可,进行信息的传播、经营、再利用等活动。根据欧盟的《数据库指令》,信息生产者的特殊权利可以保证交易所禁止他人对交易信息的提取和再利用,有效制止实践中的侵权行为。
但是,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现状显示,我国目前出台统一的数据库保护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目前我国数据库处于起步阶段,多停留于低水平的模仿和重复建设阶段,超前的法律保护只会作茧自缚,受制于人。如果寄希望于通过数据库立法保护证券交易信息,需要等待我国处于“幼年期”的数据库产业成长壮大,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证券交易信息立法可以先行一步
与其他数据库产品相比,中国迅速发展的证券市场蕴含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我国证券交易信息产品初具规模,在立法方面完全有条件先行一步。早在199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均涉及了证券交易信息的原则性规定。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呼之欲出。今后不管是在修订《证券法》时增加相关的条款,还是出台单独的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已经具备。
重要的是,证券交易信息方面的单独立法可以为其他数据库产品以及将来统一数据库的立法提供经验。我国正式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必须融入世界。随着竞争的升级,企业规模的扩大,决策所涉及的知识与信息越来越广,数据库将发挥巨大的作用。证券交易信息领域的立法尝试,是在统一数据库立法方面的积极探索,有利于加速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信息产业的繁荣。为此,证券交易信息的立法,不妨先行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