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忧外困,产业链尚未形成
与境外蓬勃兴起的交易信息产业形成对照的是,我国的证券交易信息正陷入内忧外困的窘境。2008年3月开始,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就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在华营运受阻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请磋商,要求中国政府开放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商正以本国政府为后盾,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意图扩张中国证券交易信息资源的版图。
在国内,证券交易信息同样面临蚕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救济手段,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既有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利用交易所信息加工衍生信息产品,用于营利者,也有不通过交易所及合法渠道,免费获取交易信息,搭便车者,还有将交易所信息加以传播甚至出售谋取利益者。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不仅我国的信息产业难以成长壮大,而且与交易信息相关的产业将难以为继。
纽约证券交易所2009年、2010年和2011年3年中来自交易信息产品的收入分别是4.03亿、3.73亿和3.71亿美元。伦敦交易所的信息产品收入约占交易所总收入的1/4到1/3。反观中国,交易信息产业链尚未形成,证券交易信息收入占交易所收入比例不足2%。
法律保护迫在眉睫
证券交易信息的开发与经营,境外门庭若市,境内门可罗雀。背后深层原因则是法律保护现状不同。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欧盟就敏锐地意识到数据库发展的良好前景。1996年3月,欧盟通过《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激励数据库的生产与投资。通过对《数据库指令》的转化,证券交易信息在英国、德国、法国等成员国分别得到了著作权、邻接权、数据库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直接带来了交易信息产业的繁荣,与汤姆森合并之前的路透集团是英国的一家信息服务公司,收益的90%来自交易信息产品,合并前的金融信息年收入已达32亿美元。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不管是我国的金融法领域还是知识产权领域,证券交易信息都没有一个恰当的法律定位。
与有形财产不同,信息的生产成本很高,但是复制成本很低。在缺少法律保护的状况下,随着证券交易信息价值的彰显,交易信息被侵权现象屡有发生并呈越演越烈之势,不仅影响了我国金融信息产业的研制和开发,而且关系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我国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他人之山 可以攻玉
目前,对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制定专门的数据库或信息法,如欧盟、俄罗斯等;二是借助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现有法律和法院判例、商业惯例等综合保护,如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