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菲事件进展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方式的突破
张新宝
【摘要】我们应当以康菲事件的处理为契机,将有效应对大规模侵权的赔偿基金制度,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定下来。建议由国务院出台《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条例》,使赔偿基金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词】康菲事件;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
【全文】
去年6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蓬莱19-3油田漏油事件(以下简称“康菲事件”)发生后,大规模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一度遭遇瓶颈。为了加快康菲事件的救济与处理,海洋主管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协调推进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据今年1月25日农业部公告,经“行政调解”,农业部与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三方达成一致,由康菲石油出资10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解决受害渔民的赔偿、补偿问题,并为改善渤海湾环境的项目提供支持。
时隔康菲事件发生10个月后,协调工作再度取得重大进展。2012年4月27日,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联合宣布,已与中国国家海洋局达成协议,两家公司将支付总计16.83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其中,康菲公司出资10.9亿元,赔偿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再分别出资4.8亿元和1.13亿元人民币,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社会责任。据相关统计,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先后两次宣布的赔偿和环境恢复资金共计30.33亿元,其中康菲支付23.03亿元,中海油支付7.3亿元。这一进展无疑是令人振奋的,但也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思考。
进展与意义:
康菲事件的新突破
尽管30多亿的巨额赔偿金是否足以赔偿渔民损失及修复生态环境还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康菲事件的索赔工作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种设立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为康菲事件受害者权利的救济及其生态环境的恢复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是我国解决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救济问题的有益尝试。
众所周知,诸如康菲事件此类的大规模侵权远非简单的民事案件,更涉及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管理。《侵权责任法》虽然为大规模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依据,但落到实处的路径却亟待探索。在已经发生的一系列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举步维艰与获得赔偿数额的微乎其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深刻反思。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之下,诉讼方式也难以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中发挥主要作用。康菲事件的处理情况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优势地位,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是符合中国国情及其权利救济需求的,应予坚持。值得称道的是,本次康菲油污事件参考了美国处理“BP石油公司漏油事故”的成功做法,采取了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后续救济问题。通过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是被实践证明的效果良好的应对方案,也是实现《侵权责任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径之一。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治理层面的技术性方案,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得到决策层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