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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还需准确把握

  

  不断完善“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


  

  客观地看,当前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入刑”法律理解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影响到了“醉驾入刑”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公正、统一司法的角度,我国应不断完善“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这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要正确区分醉驾行为构成的不同犯罪的界限。一是要根据醉驾者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危害,正确区分醉驾行为可能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尤其要避免仅根据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断地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二是要正确运用罪数理论,合理区分醉驾行为和以醉驾方法或在醉驾被查处时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犯罪,正确衡量应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和应数罪并罚的情形,以免放纵犯罪或处罚不当。


  

  第二,要合理把握“醉驾入刑”的刑罚尺度。对醉驾的治理除了要准确认定醉驾的行为性质,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合理确定其刑罚尺度。对此应着重考虑以下两点:一是对某些具有特殊身份者的醉驾行为,如对公务员尤其是公安司法人员醉驾,可以适当从重处罚;二是对多次醉驾、醉驾再犯,亦应适当从重处罚。


  

  第三,要正确看待“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醉驾行为被查处的高风险性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治理醉驾的执法效果。也正因为如此,随着醉驾治理的深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才会日益深入人心。因此,从提高醉驾行为防治法律效果的角度,我国应当继续加大对醉驾的执法与司法力度,尤其是针对醉驾行为高发的特定时期、特定时间段,更要加大对醉驾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


  

  第四,要正确看待“醉驾入刑”的地方差异。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了醉驾的法律规定。不过,一些地方在醉驾的执法力度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而言,大中城市的醉驾执法状况相对较好,小城市、城镇和农村地区的醉驾执法状况则相对较差,存在一定程度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而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执法和司法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醉驾入刑”法律适用的这种地方差异极大地损害了“醉驾入刑”规定的实施和法律效果的实现,因而有必要对各地“醉驾入刑”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小城市、城镇和农村地区查处醉驾的情况从宏观上进行引导、纠偏。


  

  第五,应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和定罪量刑标准,对各地“醉驾入刑”的做法进行引导,并促使其不断加大执法与司法力度,积极发挥“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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