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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还需准确把握

  

  正确理解“醉驾应否一律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修法精神,对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刑,但不入刑的醉驾行为应当是少数,大量醉驾行为均应入刑。对此,应坚持以下两点:


  

  首先,要正确理解“醉驾入刑”的情节规定,将大量醉驾行为入刑。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将犯罪的入罪情节大体区分为“情节恶劣”、“情节一般”和“情节轻微”三个层次。从实践角度看,现实中发生的大量醉驾都属于“情节一般”的醉驾。如从醉酒程度看,有统计发现,78.43%的醉驾者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在100至200mg/ml,只有20%的人是在这一区间之外。在机动车的类型上,有统计发现,两轮摩托车占到了醉驾案件的60%。单纯从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因素上看,这些醉驾都属于情节一般的醉驾,是醉驾的主要类型。事实上,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在情节显著轻微、情节一般和情节恶劣三个层次中,情节一般作为中间层次所占的比例通常会比较大。据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大量醉驾行为入刑,只有少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依法才不入刑。


  

  其次,要正确运用“醉驾入刑”的追诉标准。如前所述,大量醉驾都应入刑。但在具体处理上,司法机关应当区分醉驾的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三种处理:一是公安机关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将大量醉驾行为都纳入刑事立案的范围,只有少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才不予刑事立案。二是在追诉过程中,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案件的证据,可对少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起诉或者不定罪,但大量的醉驾行为都应当被起诉、被定罪。即便被告人已经死亡的醉驾案例,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也可对醉驾行为作出一定的定性处理,以方便被害人行使民事赔偿权。三是对需要定罪的醉驾行为,亦可根据案件的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对少量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人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不过,对醉驾行为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应当慎用,适用的数量不应过多、幅度不宜过大。据有关报道称,在安徽某地法院判决的25起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比例为100%。广东、安徽、重庆、云南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城市人民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这种做法显然不妥。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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