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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之“讼”辩正(上)

  

  因此,讼之元吉,其背后隐藏的话语便是主讼之大人,就是后来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包青天”之类。看来讼之含义中,需补充的便是,虽然“讼”除了诉讼之外还有别的内容,但更大的吉还是属于诉讼之事的。而它潜藏的另一个更深入的题义则是:主讼之人必能中正以断,具有极高的威信,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相当强的敬业精神,绝不会对讼事从外在层面接受教唆、受贿之类而影响公正的事情,或从内心层面感到厌烦、逃避、不齿等主观情绪而求天下无“讼”。


【作者简介】
方潇,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世雄,江苏省丹阳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
【注释】《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经部易类小序》。
《周易》前十位的卦名分别是“乾、坤、屯、蒙、需、讼、师、比、小畜、履”。
正如《周易程朱传义折衷·卷四》所言:“讼不专主于饮食,饮食本是末事,只为是斯人口腹所需而大欲存焉,故争辩常由此作。以饮食日有,讼则其他争城、争地、争位、争禄财、争名而成讼者,从可知矣。”
事实上,六十四卦的排序有着“非覆即”的规则。讼卦与“需”卦正是如此,将“需”卦整个卦符倒过来,就成为了讼卦的符号。当然,从八经卦的角度看,就是内卦与外卦互换的结果,即“需”卦的内卦为乾天在下,外卦为坎水在上,经过调换,讼卦是内卦为坎水在下,外卦为乾天在上,这也是“需”卦与讼卦排在一起的原因。讼卦与师卦之间的关系也很简单,内卦“坎水”不变,外卦全变,即由三个阳爻的“乾天”变成三个阴爻的“坤地”。这种卦符的排序方式并不妨碍、也并不能当然地否定原《序卦传》所指示的逻辑关系。
如有人写道:“官方正是利用了这一心理,把诉讼与失火、兵戎相见、死人之类归入凶兆,《周易·讼卦》中说:‘讼,终凶’”。参见王石磊:《试析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事实上,“讼终凶”三个字在讼卦中并没有连用,与此相反,倒是“讼元吉”三个字在讼卦中被连用并单独成句。
实际上,我们通常所看到的《周易》,分为“易经”与“易传”两部分。“易经”分为“上卦”三十卦,“下经”三十四卦。由于“易经”文字古奥,大约春秋战国时已不易读懂,因此时人(后代儒者相传为孔子)撰写了十篇文章即“十翼”来解读“易经”,这“十翼”就是“易传”。内容包括:一彖上传、二彖下传、三象上传、四象下传、五系辞上传、六系辞下传、七文言传、八序卦传、九说卦传、十杂卦传。严格说来,是“易传”而不是“易经”才是儒家的经典。
应当承认,当代误读的原因有较大部分实与专制条件下古人的千年曲解或误读有关,特别是受到正统儒家下传统官学著作及思想(如“无讼”)的影响较大,使得众多的当代研究者不假思索地全面接受而人云亦云,少有洞察辨析。
随着考古的不断发现,《周易》“讼卦”文本有多种版本,目前概有通行本《周易》、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周易》、战国楚简本《周易》等多种“讼卦”文本。通行本《周易》经过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校勘疑古的反复洗刷,当为目前最为完善的版本。通行本《周易》“讼卦”文本全文228字,未断句的内容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有小言其辩明也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象曰不克讼归而逋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按清《御制周易折中·凡例》载,“《易》‘经’二篇,‘传’十篇,在古元不相混,费直、王弼乃以传附经,而程子从之”。经过后人“以传附经”的不断运作,“易传”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如“彖”、“象”、“文言”等已经混入经文之中,形成了“经”中杂“传”的现象,因此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讼卦”之内容,实质是“易经”中的“卦辞”、“爻辞”与“易传”中的“彖传”、“大象”、“小象”交相混杂的结果。此外,“易传”中对“讼卦”的论述还不止混杂于正文中的三篇,还另有附于“易经”后的“序卦传”和“杂卦传”等。因此,本文对“讼卦”的讨论,采取“易经”为主,“易传”为辅的方法,也即在剥离“经”“传”的基础上又适当地合二为一地进行研究。如果不剥离,便容易将“易传”的说法当成了“易经”的本意,易被传统官学所蒙弊,无法看到它的原初状态,历来研究者十之八九坠入此陷阱而不自知;而如果不合二为一,又无法看到它的千年传承,无法看到它在历史的风霜中与法律文化相磕碰的风风雨雨。
所谓“天不可见,以日月星辰见之”。参见汪忠长:《周易六十四卦浅解》,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许慎《说文》:“日月为易,象阴阳也。”虞仲翔《易注》:“(易)字从日下月,以正易之名。”魏伯阳《周易参同契》:“日月为易,刚柔相推。”易学图库中传有“日月为‘易’图”,演示日往月来,寒暑更替。
《周易》中“周”的含义按郑玄所论本指“周普”,即无所不备、周而复始,至唐孔颖达始产生分歧,或以流行于周朝,或以史迁所载疑指周文王之姓,事实上古文献谈“易”本无“周”字。笔者比较认同“周而复始”的含义,因为它与《周易》的卦符的循环以及六十四卦卦名的首尾设置有关。以上关于“易”字的说法基于易学史上影响最大的“三义说”(《序易》世说注本),指“易之为名也,一言而含三义:简易一也;变易二也;不易三也。”日月的运行表现出一种非人为的自然,这是“简易”;其位置、形状却又时时变化,这是“变易”;然而总是东方出、西方落,这是“不易”。
《周易·系辞上》:“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
如《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夫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天理如此,岂可逆哉!”
如《道德经·卷下·道化第四十二》:“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这四组相互对应、阴阳互易的符号组合,简单地形成了《周易·说卦》所指的“天地定位,山泽通气,雷风相薄,水火不相射”。
《周易·系辞》:“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
正好八组:父母、长男长女、中男中女、少男少女。全阳(乾)为父,全阴(坤)为母,一阳居初(震)为长男,一阴居初(巽)为长女,一阳居中(坎)为中男,一阴居中(离)为中女,一阳居上(艮)为少男,一阴居上(兑)为少女。
李鼎祚《周易集解·卷三》:“荀爽曰:天自西转,水自东流。”古人的观察虽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地形地貌及对地球公转与自转的不甚了解,但揭示的道理却是恒定的。
《周易本义》:“天上水下,其行相违。”《朱子语类·卷第七十》:“天自向上去,水自向下来,必是有讼。”以上看出朱子只提到“天上水下”,其原因在明蔡清《易经蒙引·卷二中》找到了答案:“天运于上,水流于下,其行相违也,相违而行,讼之所由起也,故为讼之象,杨氏天左旋水东注之说,亦善,但本义不之取,盖近于工巧,非本义正大之规模也,圣人词意只是明上天下水。”
笔者以为各种争辩既然均为猜想,何必褒此抑彼,只要能说明“相违而行”这个卦象本义即成正理。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18页。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版,第21页。
事实上,古人一直将“坎”卦作为法律的代名词。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虽未提到“坎”卦,但说到:“北方水也,执法司寇也。”八卦中“坎”卦为水,方位正是北方,说明当时人们已初步认可了“坎”卦与法的关系。《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中有注:“易,坎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尔雅,坎,律铨也。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又云:“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尔雅释言曰,坎,律铨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也。”长孙无忌等在《进律疏表》中亦有:“臣闻三才既分,法星著于玄象;六位斯列,习坎彰于易经。”其中的“习坎”,正是《周易》“坎”卦的原名,作为骈体文的对仗,“习坎”在此处的含义不言而喻。
《周易·说卦传》认为乾“为君”,君即君主。张惠言《周易虞氏义》之“乾逸象”:“乾为王,为先王,为明君。”又,《周易》乾卦各爻多以“龙”喻义,乾的本义又是天,所以将乾天理解为“真龙天子”可谓理所当然。传统中国的“法律”实质上只是“礼法”或谓“礼之法”。即“礼”是精神是灵魂,“法”在“礼”的指导下制定和运行。
此处“君主”象指乾卦,乃讼之上卦,处于上位;“礼法”象指坎卦,乃讼之下卦,处于下位。
语出《贞观政要·政体》,源于《荀子·王制》:“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
讼卦上乾为健,下坎为险,宋李过《西谿易説·卷二》说:“若健而不险则不生讼,险而不健则不能讼也。”
正史《前汉书·卷七十六》、《资治通鉴·卷二十六》均以同样的关键词“……相与讼……有骨肉争讼……”记载此事,讼字用法本如此。
“争”有“讼”义,如《玉篇》:“争,讼也。”“讼”亦有“争”义,如《说文》:“讼,争也。”
《论衡·物势》:“讼必有曲直。”而“争”字义项虽多,其本义乃“争夺、夺取。”《说文》:“以手曰争,以言曰讼。”
《列子集释·汤问第五》:“二室因相与讼,求辨于扁鹊。扁鹊辨其所由,讼乃已。”此“讼”近讼之本义。
《朱子语类·易六》:“讼,攻责也。而今讼人,攻责其短而讼之。”此说误将“讼”混淆于“讦”。
沈子复《易经释疑》中说:“讼,即打官司,也叫诉讼。”此说之流,皆盲从之俗论。
lawsuit和litigation在英文中都有“诉讼”的意思。尤其注意的是,它们是英文“无讼”这一特定合成词的主体。“无讼”在英文中译作non-litigation,也有译作non-lawsuit的。
此问题无人辨析,对儒学后生而言也不必去辨析,因为此问题易传已告诉他们了,他们不必究其本源,周易之经与传早已熔为一炉,故凡解经与传有违者便是谬论,不但官方不采,而且民间不纳,易传就是他们的真理标准。
同为九五爻,所处各卦在周易中亦自有别;而其中乾为君,尤以乾卦之九五爻呈飞龙在天之象,无可企及,故乾卦此爻可获周易最佳主角奖无疑;在如此尊贵的卦爻之前又有谁敢横刀立马,自是万人之上的圣上,故乾卦九五之尊成了皇上的代名词。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些卦的九五爻自不免因之作了淮王鸡狗,讼卦也可算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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