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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之“讼”辩正(上)

讼卦之“讼”辩正(上)


方潇;段世雄


【摘要】目前学术界普遍存有对《周易》讼卦之“讼”的误读,这种误读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事实上以历史语境言,“讼”从来源看具有必然的天理,从含义看具有丰富的法蕴而非仅指“诉讼”,从属性看则具有吉性而非为“终凶”,从深度看也绝无“无讼”之义。虽然历史上学术受政治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讼卦之“讼”进行学术辩正仍有必要。
【关键词】周易;讼卦;诉讼;吉凶;无讼
【全文】
  

  引言


  

  《周易》乃儒家“群经之首”、道家“三玄之冠”,被尊为传统中国的“大道之源”,所谓“易道广大,无所不包,旁及天文、地理、乐律、兵法、韵学、算术,以逮方外之炉火,皆可援易以为说”。[1]倘取诸“法律文化”以窥之,自可见六十四卦当中的诸法妙会,而讼卦则更见卓尔不群,值得深加探析。可以说,《周易》之讼卦作为中国现存最早的与讼争相关的原始文献,其内含几乎可以被看作是传统中国涉“讼”之法律思想与制度的源头。同时,由讼卦产生并绵延而下的传统法律文化似至今仍未衰绝,并依然对当今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讼卦在《周易》通行本中居于第六位,先于师卦,次于需卦。[2]如此排序的依据,按《序卦传》的解释,是“物稚不可不养,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即基于古代的历史语境,只要人有生存之需就必有争讼之事。[3]从六十四卦排序看,由乾天坤地的开天辟地开始,到有所需而生讼,只是到第六步,“讼”之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由此可见。而讼卦继之以“师”,指争讼的最终升级,由量变到质变,发生争城、争地之类的争端,从而引发战争。显然,作为处于指涉生存需求与群起斗争之间,同时作为六十四卦中排序第六位的讼卦,[4]其蕴含的意义当十分丰富而重要,当然更需要历史链条中的我们充分而正确地认知。


  

  然而,当今社会人们对讼卦普遍存有误读和错解,这不仅造成了学术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也产生了对法律实践的负面影响。这突出表现在大都想当然地将讼卦之“讼”庸俗化、扁平化,简单地等同于现实法律生活中的“诉讼”。还有一些所谓研究者甚至可能连《周易》原文都未读过,在引文时对“讼卦”进行想当然或有意无意的篡改或肢解,然后就借题发挥,如常有“讼,终凶”云云。[5]此外,众多研究者常常“经”、“传”不分,[6]在涉及讼卦之论时往往囫囵吞枣或率性而为。在这种误读、篡改的基础上,论者们又纷纷将讼卦之所谓“终凶”与儒家“无讼”思想结合起来,从而挖掘出对当代和谐社会之构建十分“有益”的具有悠久历史性的所谓本土资源。不仅如此,受此理论风气影响,法律实务界也开始大行“案结事了”之策,调解“满天飞”,进行“息讼”,甚至“压讼”。笔者认为,论证当代和谐构建的正当性、合理性本无可厚非,但倘若对古人进行误读,甚至故意通过篡改手法来“古为今用”,则显然有所偏颇和不当。如果“讼”真的就是“诉讼”,就是“凶”,现代社会早就需要抛弃已有的诉讼机制了;如果“和谐”就是“无讼”,当代中国就应当去追求一个没有纷争的社会了……但这些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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