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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韩寒诉方舟子案的诉讼“技巧”》一文答疑

  

  4、“草民乱弹”说:“甄鹏同学估计处理实务相对较少,那我就帮忙普一下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为部颁规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做桥属于一种指示或帮助委托人伪造证据。……”


  

  我解答:我在文章中已说得非常清楚了。“做桥事件的当事人不是证人”,也不是证据,“伪证”说不成立。网友“wsljx001”的答复也很好,贴出来:“如果你就是律师,建议在围脖里实名写文章,然后转过来。这样影响会比较大。仅仅在楼里说话,没几个人能看见。法律上的问题,我只能都听着,发表不了意见。”


  

  5、“六郎”说:“作为一个外行,差点就被甄鹏的‘不违法’与‘很正常’给忽悠了,以为这真的只是道德层面的东西。这年头,想不被人忽悠实在是太难了。其实仔细想想,如果真的不违法,那么甄先生使用的的钓鱼执法的例子,为什么停了呢?”


  

  我解答:我说过“做桥”行为“不违法”,但没说过“很正常”。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是一般的道德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违反后,行业协会可以处分。不过,本案中的“做桥”只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原则性条款,没有责任条款。


  

  6、“草民乱弹”说:“(韩寒主动说出‘做桥’的真相),无关真诚,自证其罪。”


  

  我解答:自证其罪的人不真诚吗?


  

  7、“viewridge2”说:“‘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自考律师资格。呵呵”


  

  我解答:“自考”是什么意思,这句话又是什么意思?《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名条件中,有如下内容:“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以前的律考也有类似话。)怎么,科班出身的人歧视非科班的人吗?你知道何兵教授、张千帆教授原本都是学物理的吗?再说了,我好歹在山东大学法律系辅修过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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