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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韩寒诉方舟子案的诉讼“技巧”》一文答疑

就《韩寒诉方舟子案的诉讼“技巧”》一文答疑


甄鹏


【关键词】韩寒;方舟子;刘明泽;诉讼
【全文】
  

  5月21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了我的文章《韩寒诉方舟子案的诉讼“技巧”》。23日,网友“wsljx001”将这篇文章全文转载于天涯社区,列在《深度解析“韩寒挑战方舟子”一战究竟谁赢了?》的主帖之下。


  

  一些网友对这篇文章和我本人进行了质疑。总体而言,这些质疑缺乏深度,语气也不逊,加上批评者也不是实名,按说我是不需回应的。可是,这些质疑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倒韩阵营中很流行。我有必要进一步澄清。


  

  1、网友“狮王谢退思”说:“韩寒可以在金山和普陀上诉的,金山更近,舍近而求远到普陀,还不惜作桥用托来,其目的是什么呢?联想到法院和韩寒辩护律师的合作基地,谁能说这样的推论没有道理?!”


  

  我解答:金山区和普陀区同属上海市,从韩寒案诉讼管辖的角度上考量,这种远近的区分没有意义。按照我文章的分析,“做桥”行为是韩寒律师团队某些律师所为,韩寒不负主要责任。


  

  2、某网友说韩寒主动说出“做桥”的真相,不是真诚,而是愚蠢。(原话文字不雅,不宜直接引用。)


  

  我解答:我在文章中说:“韩寒在记者采访中透露‘做桥’行为的真相,对其严重不利。这样的话他都能讲出来,证明韩寒太真诚了。”这句话是正说,还是反语?我的思路很清楚,表达地也够明白,您自个琢磨吧!


  

  琢磨的时候,要结合下一句话:“用韩阵营时髦的话讲,叫‘猪一样的行为’。”类似的话,路金波、韩寒都说过。他们是想说自己愚蠢呢?还是自我解嘲的调侃?


  

  3、“wsljx001”说:“甄鹏有律师资格,我相信他关于法律方面的言论是站的住的,方舟子什么都来来,他关于律师的言论,请教法律专家了吗?请教了就要注明请教那位法律专家。没有请教,人家法律专家出来说他,他就得听着。如果有其他律师出来驳斥甄鹏,借力方韩之争,辩论法律问题。这种普法效果,比单纯的普法效果更好。”


  

  我解答:关于方韩论战,我已写了30多篇评论。涉及法律方面的有6篇,其中评论4篇,短评1篇,讨论记录1篇,分别是《韩寒与方舟子纠纷的法律分析》(《共识网》2012年1月30日)、《法律可以成为韩寒的挡箭牌》(《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年2月14日)、《韩寒诉方舟子案悄悄撤诉》(《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年5月16日)、《韩寒诉方舟子案的诉讼“技巧”》(《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年5月21日)、《公开谴责方舟子歪曲事实和恶意中伤的行为》(《高山西月网》2012年2月15日)、《与萧瀚及其支持者论方韩大战》(《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年4月17日)。回头看看,这些文章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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