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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权力伦理与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

  

  第一,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伦理层面提高监狱警察行使权力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认识。作为人的存在,主张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的不为法律所剥夺和限制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得到尊重和保护是顺理成章的,不如此就会从根本上损害社会的利益。{11}(P520—521)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不能仅停留在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不被打骂体罚的低水平上,要从物质保障和精神需求等多个方面去实践青少年罪犯权利的保障工作,在对监狱物质条件不断改善的同时,要重视满足青少年罪犯的精神需求尤其是文化需求、审美需求等。要主动增强青少年罪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意识。不要动辄就把青少年罪犯自我维权看作是过度维权,实行压制。要搭建帮助青少年罪犯自我维权的平台。


  

  第二,要强化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制度保障。监狱警察的权力伦理不是天生的,其形成的过程是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其中加强制度保障是重要的一环。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4}可见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培育离不开制度,良好的制度是监狱警察伦理形成的外在客观条件。强化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在监狱警察的进口和出口的办法上,吸收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文化教养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淘汰素质上不能适应青少年罪犯权利保护和未来发展的人员,通过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使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这种价值取向真正成为监狱警察权力行使的共识。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监狱警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内在素质。


  

  第三,加强监狱警察权利伦理培育要把以德治警与依法治警有机结合。监狱警察道德与监狱法都是调控监狱警察行使权力,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行为规范和执法公正的两大精神支柱。其中,监狱警察道德是立警的根本,是监狱警察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精神力量,监狱警察道德能够启发监狱警察自觉的道德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权力行为调控手段。监狱法是监狱警察执法的根本,是强制手段。监狱警察道德是基础,法律规范要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法的践行需要道德来支持,监狱法又是监狱警察道德的保证。“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更是执法者的灵魂、,没有灵魂的法律只有法律之名而无法律之实,而没有道德的执法者只能使法律的执行扭曲。”{15}监狱法与监狱道德之间的这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内在关系,共同影响和制约着监狱警察的权力运用行为,因此,加强监狱警察权利伦理培育,必须将以德治警和依法治警加以有机结合。通过双管齐下施以德治和法治两种手法,使之相互补充,保证监狱警察行使权力,是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行为既符合道德规范又符合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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